上訴至終審法院延遲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 CACC392/2008

申請駁回
申請人延誤無合理解釋,法庭拒絕延期。
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and Hartmann JA29/7/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Yuen Fai (周遠輝)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及夏正民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多項同性肛交、非禮、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被判處總刑期11年監禁。上訴法庭於2009年12月8日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但認為總刑期應為12年8個月。申請人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申請證明本案涉及三項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然而,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時間已超出法例規定的7天期限,延誤超過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是否應批准申請人延遲提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申請。其次,法庭需審視申請人提出的三項法律論點,包括:在判處《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下的罪行時,是否應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對未成年少女的最高刑罰;在涉及弱勢證人的性罪行案件中,認罪折扣是否應高於三分之一;以及上訴法庭在處理判刑上訴時,能否確認或施加與犯罪時普遍量刑慣例不符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拒絕延長提交申請的時間,因為申請人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延誤解釋。法庭指出,申請人及其律師對時間採取了「悠閒」的態度,且未提及《實務指示》規定的7天期限。因此,法庭認為無需審議申請人提出的三項法律論點。儘管如此,法庭仍簡要處理了這些論點,認為第一點在缺乏對相關條文合憲性挑戰的情況下是不可爭辯的;第二點關於認罪折扣的論點,法庭重申三分之一通常是最高折扣,除非存在特殊情況;第三點關於量刑慣例的論點,法庭認為在無法輕易識別犯罪時的普遍量刑範圍時,該原則不適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延長提交申請時間的請求。因此,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申請證明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亦被駁回。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遵守《實務指示》中關於提交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申請期限的重要性。法庭明確指出,未能提供充分的延誤解釋將導致申請被拒絕。此外,法庭重申了認罪折扣通常以三分之一為上限的原則,並指出在缺乏合憲性挑戰的情況下,不能僅通過量刑原則來質疑法例的合憲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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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期限是多久?
A.

根據《實務指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必須在相關判決頒布後7天內提出。本案中,申請人因延誤超過4個月而被拒絕。

Q.認罪折扣通常是多少?
A.

法庭重申,認罪折扣通常以三分之一為最高限額。除非存在特殊或例外情況,否則一般不會給予更高折扣。

Q.上訴法庭在判刑上訴中如何考慮量刑慣例?
A.

上訴法庭同意判刑應符合犯罪時的普遍量刑慣例。然而,如果無法輕易識別當時的普遍量刑範圍,此原則便不適用,如本案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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