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Wai-man DCCC20/2010

放高利貸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個月
高利貸罪認罪後判監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Judge K.H. Cheang18/7/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 Wai-ma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H. Chea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0年6月23日承認一項違反《放債人條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 第163章第24(1)及(4)條的罪名。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間,他向 LAM Shing-dor 借出500港元,約定一個月後須償還800港元,逾期利息累積。至2008年8月底,被告聲稱欠款已達6,400港元,並要求借款人交出中國銀行提款卡及密碼。其後每月有人從該戶口提取1,800港元。實際年利率為720%,遠超法定60%上限。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單一宗500港元貸款、年利率720%,在沒有三合會關係、有組織放貸、暴力或恐嚇的情況下,應否判處即時監禁,以及認罪折扣及其他背景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援引較早案例,主張刑罰應較輕;控方則要求法院按照高利貸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放債人條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 的法定上限及上訴法院關於高利貸的量刑指引,認為利率大幅超越60%本身已屬嚴重加重因素。雖然本案只有一宗貸款、金額低,且沒有暴力、恐嚇或有組織活動,仍須以監禁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產生阻嚇作用。法庭以監禁7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承認控罪給予通常三分之一折扣,判處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ui Sau Cheong、R v Chiang Hung Choy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So Tang Fat and another,確認高利貸須以較重刑罰遏止。HKSAR v Wong Kwok Choi 指出利率遠超上限時,審訊後量刑起點通常為9至12個月。HKSAR v Lee Woon Fai及 HKSAR v Cheung Wing Lam則提供個別及總體刑期的比較。辯方所引三案被認為不適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7個半月為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個月。案件沒有另行記載罰款、社會服務令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貸款金額很小且僅屬單一事件,利率大幅超越法定上限仍可要求即時監禁。高利貸案件的量刑重點包括利率幅度、放貸規模及有否暴力或有組織因素;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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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500港元收取720%利息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利率遠超法定上限,縱使貸款金額很小及只有一宗,仍須即時監禁以作阻嚇;本案認罪後判處被告監禁五個月。

Q.沒有暴力的高利貸案件也會判監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沒有暴力、恐嚇、三合會關係或有組織放貸,利率大幅超越法定上限仍足以要求監禁;本案判監五個月。

Q.高利貸罪的認罪折扣是多少?
A.

本案法庭採用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將7個半月的量刑起點減至五個月。這是本案實際採用的折扣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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