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o Cheuk-hung DCCC363/2010

拍攝兒童裸照及非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八個月
八項控罪判處合共二十八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8/6/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o Cheuk-h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 Lo Cheuk-hung 承認八項控罪並接受案情,涉及五名女童。案件包括四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猥褻侵犯、三項《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下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被告透過互聯網以攝影模特兒工作為名接觸年幼受害人,將她們帶到酒店拍攝裸照或半裸照片,並對其中數人作出非禮行為;他亦曾以公開裸照威脅其中一人與其性交。受害人年齡介乎十二至十五歲,所發現的照片數量由三十至一百四十四張不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性罪行及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包括受害人年齡、侵犯行為的嚴重程度、照片數量、罪行之間是否相關、認罪及無案底應給予多少減刑,以及刑期應如何分期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法定刑,並採用上訴法庭所述的量刑原則:考慮被告個人情況、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影響,以及社會對罪行的厭惡和阻嚇需要。兒童在成長及性覺醒期間特別脆弱,所受創傷通常可予推定。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較單純管有嚴重,並可按影像內容分級。法庭認為猥褻侵犯情況差異甚大,不能訂立固定刑罰表;相關的非禮及製作照片罪可視為互有關聯,但其他事件須分別處理。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清白紀錄另每項扣減兩個月,最終按整體性原則判處部分同期、部分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w Yuen Fai 說明量刑須考慮被告、受害人及阻嚇因素,並強調保護兒童的政策。HKSAR v Kong Yun Chiu 說明兒童容易受成年人影響及罪行造成的心理傷害。Man Kwong Choi 將兒童色情影像分為四級,並指出製作罪較管有罪嚴重;本案採用其分級及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八項控罪全部認罪並被定罪。法庭命各項刑期部分同期、部分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監禁。具體包括第一項十四個月、第二項與第一項同期四個月,以及其餘控罪按命令部分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多名兒童、裸照製作及實際身體侵犯的案件,須按照整體性原則處理,但相關罪行的刑期仍可部分連續執行。認罪及清白紀錄可減刑,惟不會消除兒童受害、影像數量及持續操控行為所帶來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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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透過攝影工作拍攝兒童裸照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本身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另涉及非禮及威脅行為,八項控罪合共判處二十八個月監禁。

Q.認罪和沒有案底可以減少兒童性罪行刑期嗎?
A.

可以影響刑期,但不能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本案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並因清白紀錄每項扣減兩個月,最終仍須監禁二十八個月。

Q.多項兒童色情及非禮罪可以同時服刑嗎?
A.

相關的非禮及製作照片罪可部分同期執行,但獨立事件可連續執行。法庭按整體性原則作出部分同期、部分連續的命令,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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