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u Xi Zhen DCCC466/2010
持偽鈔購物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u Xi Zh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Yim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Yu Xi Zhen 是26歲內地居民,於2010年1月以訪客身分來港。她承認在三間便利店以偽製人民幣100元紙幣購買低價物品,取得真鈔找續,涉及九次交易,總額為港幣118.20元。其後她再次嘗試以偽鈔購買藥油,收銀員起疑並報警。被捕時,她身上另有47張偽製人民幣100元紙幣,並承認知道紙幣屬偽製。她就企圖付款、管有偽鈔及九項付款罪名全部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多次以偽製人民幣購物及管有47張偽鈔,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各項刑期如何併行。控方與辯方均提及相關上訴判例;被告認罪並以貧困、悔意及清白紀錄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參照上訴法院對偽鈔罪行嚴重性及量刑起點的指引,並考慮本案偽鈔數量遠低於相關案件。法庭就付款及企圖付款罪採用18個月量刑起點,管有罪採用30個月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法庭認為沒有其他可進一步減刑的因素,但按整體量刑原則,命令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Chow Tin Wah [1991] 1 HKLR 68 提及大量偽鈔管有罪的六年量刑起點。HKSAR v Hu Wanxia 指出偽製人民幣罪行嚴重,並比較不同數量的量刑起點。法庭亦考慮 HKSAR v Leung Wai Han,但判詞未載其引證資料。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控罪判處監禁,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九項付款罪另須每項賠償受害人港幣100元,合共港幣900元,從囚犯財物扣除。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即使偽製人民幣罪行可能較常見,仍屬嚴重,須保障商戶免受損失並具阻嚇作用。本案按較少偽鈔數量及認罪作出量刑,沒有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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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偽製人民幣在香港購物,通常會被判多久?
本案被告多次以偽製人民幣購買低價物品,並另有管有偽鈔罪。法庭考慮其認罪及涉案數量後,判處總監禁24個月。
Q.只管有偽製人民幣而未全部用出,會否構成刑事罪行?
本案被告身上被搜出47張偽製人民幣紙幣,並承認知道紙幣屬偽製;她就管有偽鈔罪認罪,法庭判處該罪20個月監禁,部分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Q.認罪後使用偽鈔購物,法庭會否扣減刑期?
本案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但認為沒有其他因素足以進一步減刑;各項刑期合併計算後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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