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強案 DCCC1305/2009

長期收取保護費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長期勒索並施暴,認罪後判監三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1/6/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慶強承認一項勒索罪,受害人是往返香港流浮山街市售賣海鮮的內地漁民。被告人自2001年起定期向受害人收取碼頭費,後來提高費用,並另收箱頭費;受害人因害怕遭毆打或艇隻被損壞而付款。被告人亦曾因受害人使用借來的艇而以拳頭打其胸口約八次,並索取欠款。受害人多年合共支付碼頭費及箱頭費,至2009年停止付款並報警。被告認罪,另一項普通襲擊控罪存於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長期、定期索取保護費及其他款項,並曾實際施暴的勒索罪應如何量刑。控方援引過往勒索案件作量刑參考;被告承認控罪,求情內容包括其家庭負擔、悔意及背景。法庭須衡量罪行嚴重程度、持續時間、暴力、所得款項及認罪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遠較所援引的勒索案例嚴重:勒索持續約八年,受害人定期付款;被告不僅以恐嚇迫使受害人付款,亦曾真正施暴,並提高碼頭費及另設箱頭費,以增加收入。被告還要求受害人每日報告運送的海鮮箱數,且透露收費背後涉及黑社會背景。衡量罪行性質、案情、被告背景及求情後,法庭以四年三個月(5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Cheung Wan Ing [2000] 3 HKC 762及HKSAR v Wong Fu Wa and another [1999] 1 HKC 363,兩案均支持嚴重勒索案件以即時監禁及四年監禁作量刑參考;亦考慮HKSAR v Wong Yin Chak(CACC 126/2004),但認為其單次、較輕微的案情與本案不可相比。法庭指出勒索罪沒有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勒索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34個月。控方申請將普通襲擊控罪存於法庭檔案內,未經法庭許可不得進行訴訟,獲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長期反覆勒索、實際施暴、藉多種名目增加索款及利用黑社會背景,均可加重罪責;認罪雖獲一般三分之一扣減,仍不抵銷罪行的嚴重性。判刑理由亦強調,本案與僅一次索款或沒有暴力的較輕案件有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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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長期向漁民收取保護費並毆打對方,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多年定期索取碼頭費及箱頭費,並曾毆打受害人。法庭以四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減刑後判監三十四個月。

Q.認罪後勒索罪會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以四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一般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三十四個月。

Q.勒索案中的普通襲擊控罪可以存於法庭檔案嗎?
A.

被告除承認勒索罪外,亦面對普通襲擊控罪。控方申請將該控罪存於法庭檔案內,未經法庭許可不得進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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