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詠賢案 HCCC400/2009

與13歲女童性交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六項罪行認罪,判處總監禁三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1/6/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賢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被告蔡詠賢案發時27歲,與其後父的朋友相熟,並曾多年到女童X家中探訪。2009年5月至7月期間,X年僅13歲,兩人發展短暫戀情。被告承認五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涉及多次性交及強迫口交。X稱不願發生性行為,被告曾以自殺、自殘相脅;事件令她出現嚴重創傷徵狀、自我形象低落及行為問題,家庭亦受重大影響。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並在判刑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考慮被告與13歲女童的年齡差距、其與女童家庭的信任關係、女童是否自願、各項罪行的嚴重程度及受害者所受影響。另須決定認罪扣減及多項刑期的整體性,並衡量是否因避免女童作供而作額外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相關罪行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女童年齡愈小、被告與她的年齡差距愈大,或被告因熟人、長輩等關係違反信任,罪行通常愈嚴重。雖然雙方曾稱為男女朋友,案情並非年齡相若者兩情相悅;被告主動侵犯女童,並以自殺及自殘行為控制她。法庭參考相關案例,以非法性交罪一般量刑起點為18個月,按本案加重情節提高各項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因女童若作供須逐一交代六項罪行而酌情再減四個月。為反映多項短期內發生的罪行及整體刑責,法庭調整刑期安排至總刑期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英國 Taylor 案,以及陳廣培(譯音)(2003年上訴案件228號)、梁宗係(譯音)(1986年上訴案件284號)、陳堅(譯音)(1987年上訴案件492號)及李建新(2006年上訴案件111號)。相關案例顯示,此類罪行沒有固定量刑範圍,一般量刑起點為18個月,須按加重或減輕因素調整。法庭亦提及上訴庭容許在適當情況下因免除受害者作供而額外減刑。適用法例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及146(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法庭判處總監禁三年:多數刑期同期執行,第五項控罪其中一年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總刑期三年。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包括受害者年齡、雙方年齡差距、被告與受害者的信任關係、是否利用受害者,以及行為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即使受害者曾與被告交往,也不會因此把利用未成年人的案件視作兩小無猜。法庭可在認罪扣減之外,因受害者免於作供而酌情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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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與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判刑會考慮甚麼?
A.

法庭考慮女童年齡、雙方年齡差距、信任關係、被告是否利用女童及造成的傷害。本案被告承認五項非法性交罪及一項猥褻行為罪,判囚三年。

Q.女童曾與成年人交往,會否減輕非法性交罪的刑責?
A.

法庭認為,雙方稱為男女朋友不會令本案成為年齡相若者兩情相悅的案件;被告利用熟悉關係並主動侵犯13歲女童,最終被判總監禁三年。

Q.承認多項性罪行,法庭會否因受害者不用作供而再減刑?
A.

法庭先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再因女童原須就六項罪行作供而酌情額外減四個月。本案各項刑期按同期及分期執行安排,總刑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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