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振宏案 DCCC278/2010

利用假身分借貸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三項串謀詐騙罪總刑期為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12/5/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振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女友陳翠珊共同策劃,利用以其前妻潘燕名義製作的假香港身分證,向兩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第一宗於2008年12月成功取得150,000元;第二宗於12日後再取得200,000元,被告人取走約48,000元現金;第三宗申請400,000元時因職員懷疑身分而未遂。被告人承認以3,000元安排製作假證件,並陪同及指示女友冒認潘燕。三項串謀詐騙均獲承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刑罰,以及被告聲稱有意還款是否足以減輕責任。法庭須評估預謀程度、使用假身分證、涉款金額、三項罪行的關聯性、認罪及無刑事紀錄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有意還款的說法,認為其失業、依靠綜援並已負債,客觀上沒有能力或意圖償還。被告在短期內重複以假身分及偽造文件取得貸款,顯示行為經預謀、策劃、貪心及不誠實,涉款約600,000元,並有行使假文件的嚴重因素。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C(6)條及刑期總量原則,每項罪行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再按罪行分期及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無前科再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處理串謀詐騙,並採用認罪扣減及刑期總量原則。陳翠珊的28個月刑期僅作片面參考,不能取代個別量刑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串謀詐騙罪均被判處監禁。各罪以20個月為經認罪扣減後的刑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考慮無刑事紀錄後,總刑期定為2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以財務困境及聲稱日後還款,不能抵銷由重複欺騙、假身分及偽造文件所顯示的詐騙意圖。共同被告的刑期只能作有限參考;每名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因素須獨立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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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假身分向財務公司借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預謀程度、偽造文件、認罪及前科。本案三項罪行涉及約600,000元,被告最終被判總刑期28個月。

Q.聲稱日後還款能否免除串謀詐騙責任?
A.

不能單靠聲稱有意還款減輕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已失業、依靠綜援並負債,客觀上沒有能力或意圖還款,故不接納其說法。

Q.共同被告的刑期可以直接作為量刑標準嗎?
A.

不能直接套用。共同被告的刑期只能作片面參考,因為每名被告的背景、求情因素及減刑考慮均可能不同;本案法庭仍獨立判處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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