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i Chi Wai DCCC354/2010
闖入車房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ui Chi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nthea Pang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2010年2月22日,他趁大埔一間車房的捲閘只降下一半,進入車房偷取兩張八達通卡及一部數碼相機。四日後,他在大埔一間餐廳偷走女事主的手袋,內有現金及其他物品。女事主的男友追截時,被告扭曲其手指並咬傷其前臂,以圖脫身。被告有多項包括盜竊及爆竊的案底,最近一次出獄約一個月後便犯下本案爆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為非住宅處所爆竊、盜竊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三罪量刑,考慮認罪減刑及被告的案底、悔意和個人背景;亦須決定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如何按整體量刑原則確定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 Attorney-General v Lui Kam-chi 的量刑指引,認定非住宅處所爆竊的起點刑期為30個月;盜竊及襲擊罪的起點刑期分別為9個月及3個月。被告認罪,各罪刑期均獲三分之一扣減,分別判監20個月、6個月及2個月。由於三罪並非源自同一組事實,原則上刑期應分期執行;但依整體量刑原則,只將襲擊罪刑期中的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提供非住宅處所爆竊的量刑指引,法官以成年人初犯的兩年半作為起點。本案亦適用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各項刑期的執行方式。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罪分別判監20個月、6個月及2個月。首兩項刑期完全分期執行,襲擊罪刑期僅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即使多項罪行原則上須分期執行,法庭仍可按整體量刑原則限制累計刑期。判刑時亦考慮被告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及其多項相關案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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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非住宅車房偷東西會判多少年?
本案被告趁車房捲閘半開進入,偷取八達通卡及相機,並有相關案底。法庭考慮認罪後,爆竊罪判監20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合併計算。
Q.偷手袋後為逃走而傷人會如何判刑?
被告偷走手袋後,為擺脫追截而扭曲事主男友的手指並咬傷其前臂。法庭認為襲擊罪起點刑期為3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2個月。
Q.多項罪行的刑期一定要全部分期執行嗎?
本案三罪並非源自同一組事實,法庭原則上命令刑期分期執行;但為符合整體量刑原則,只將襲擊罪刑期的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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