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ng Yat-ming HCCC424/2009
教師性侵學生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ng Yat-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unn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小學教師,曾任受害男童的班主任,並在課後為他補習。由2008年初至2009年6月期間,被告利用師生及補習關係取得男童信任,對當時年約11至12歲的男童作出六次性行為,包括四項猥褻行為及兩項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事件在男童向母親透露後揭發;被告其後向警方承認罪行,並在裁判法院認罪。男童及其母親均曾接受心理支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是判刑聆訊,爭議包括六項性罪行的量刑起點、教師濫用信任、持續犯案及未使用安全套等加刑因素,以及被告的認罪、承認責任和悔意是否足以支持超過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亦須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各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在相關性罪行案件所闡述的量刑原則,考慮罪犯個人情況及再犯風險、對受害人和家人的影響,以及社會厭惡程度和阻嚇需要。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信任遭嚴重背叛、長期重複犯案、肛交時未使用安全套及受害人所受創傷,均屬加重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被捕前向母親承認責任、被捕後向警方承認全部控罪,並於裁判法院預告認罪後如期認罪;此舉既免去受害人作供及相關焦慮,亦反映悔意,故屬例外情況,可給予超過通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最後按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ow Yuen Fai、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Chi Yan 及 HKSAR v Lam Chung Tak, Jemy,處理認罪扣減、免除受害人作供的量刑考量和整體刑罰。亦討論 HKSAR v See Tak Man、Wong Ying Ho、HKSAR v Wen Zelang、HKSAR v Ng Ngok Wai 及 The Queen v Pang Siu Hong。控罪依據 Crimes Ordinance 第146(1)及第118C(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判監:兩項肛交罪各五年,四項猥褻行為罪分別判監22個月及15個月。猥褻行為罪刑期互相同期;其刑期中的六個月接續肛交罪刑期;第六項控罪另有一年接續第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六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適時認罪通常以三分之一扣減為上限,但在例外情況下,承認責任、提早表明認罪及免除兒童受害人作供所帶來的創傷,可能支持更高扣減。法庭亦強調教師濫用信任、反覆侵犯兒童及不使用安全套均會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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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利用師生關係對學生作出性侵犯,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教師利用師生及補習關係,對約11至12歲的男童犯下六項性罪行。法庭認為嚴重背叛信任及持續犯案屬加重因素,最終判處總刑期六年六個月。
Q.認罪並免除兒童受害人出庭,認罪扣減可否超過三分之一?
法庭指出,超過三分之一的扣減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案被告在被捕前後承認責任,並按早前表示認罪,免除受害人作供及相關焦慮,故獲得較高扣減。
Q.教師對學生重複犯下多項性罪行,法庭如何計算總刑期?
法庭先為各項罪行判刑,再考慮整體刑罰是否適當,並決定各刑期同期或接續執行。本案猥褻行為罪刑期互相同期,部分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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