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 Y. F. DCCC1177/2009

父親猥褻女兒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十個月
認罪後因猥褻侵犯兩名女兒被判監五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 T. Poon20/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 Y. 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法官潘兆初 (HH Judge S. T. Poon)

案情摘要

被告是兩名受害兒童的父親,承認四項猥褻侵犯及一項猥褻對待十六歲以下兒童罪。2001至2002年間,他猥褻侵犯當時十一至十二歲的長女;亦在2001、2006及2008年對年幼女兒作出猥褻行為,當時她分別為四、九及十一歲。年幼女兒於2009年向母親披露事件。心理評估顯示,兩名女兒均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並承受長期焦慮、恐懼及社交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考慮哪些因素,尤其是父親對兩名年幼女兒長期犯案、受害者所受心理傷害及被告認罪的影響?控方所依據的嚴重情節,與辯方提出的認罪、被告背景及所稱文化差異,如何影響刑期及各項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院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兒童所列的量刑原則:阻嚇同類罪行、表達社會厭惡及補償受害者所受傷害;亦須重視兒童保護、罪行難以揭發及可能造成的心理損害。本案被告身為父親,嚴重違反信任,侵害兩名女兒,且心理報告證明長遠傷害;所謂其他地方的性文化不能作為開脫理由。法庭按各罪嚴重程度訂定監禁起點,認罪是唯一減刑因素,並依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0 說明兒童性侵的量刑原則。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 提供刑期比較,並指出兒童受害本身屬嚴重加刑因素。法庭亦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HKSAR v See Tak Ma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及 HKSAR v Kam Wing Yin,論及阻嚇、心理傷害、案件難以揭發與兒童保護。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五項控罪被判監禁共五年十個月。第一項控罪的刑期中二十二個月,與第三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被告認罪獲減刑。

判決啟示

父親對子女犯下猥褻罪會因嚴重違反照顧者信任而加重刑責;涉及多名兒童及長期心理創傷亦屬重要因素。判詞指出此類罪行沒有固定刑期幅度,須按個別行為及整體刑罰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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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猥褻女兒會被判多少年監禁?
A.

本案父親承認對兩名女兒犯下四項猥褻侵犯及一項猥褻對待兒童罪。法庭認為其嚴重違反父親責任,並判處合共監禁五年十個月。

Q.猥褻侵犯兒童造成心理創傷會影響刑期嗎?
A.

本案心理報告指出兩名受害者均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並有長期焦慮及社交困難。法庭將這些嚴重後果納入量刑考慮,判被告監禁五年十個月。

Q.認罪會否減少猥褻侵犯兒童的刑期?
A.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是本案唯一減刑因素,並指出認罪免卻受害者在庭上重述創傷。考慮罪行嚴重程度及整體刑罰後,被告仍被判監禁五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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