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ham Bich Thuy CACC217/2009

結夥扒竊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三人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刑期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 Yeung JA12/1/2010
報導引用:[2015] 1 HKLRD 7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ham Bich Thuy, Tran Thu Huyen and Pham Cong Bin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副庭長、Yeung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有多項盜竊罪前科。2008年9月20日,三人在尖沙咀海港城Gateway Arcade鎖定一名女士,由Tran Thu Huyen及Pham Cong Binh分站受害人左右,Pham Bich Thuy則從後將手伸入手袋偷取手機。三人逃離時被目擊案發經過的警員截停及拘捕。2009年6月16日,三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各被判監禁26個月;Pham Bich Thuy另須將其中20個月與正在服刑的16個月刑期連續執行。三人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判刑起點是否過高、針對慣犯增加9個月是否構成重複計算,以及26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被告主張起點不應為39個月,並援引多宗扒竊案件;控方則支持原審按集團犯案及累犯背景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據扒竊罪的判刑指引,認為單獨犯案的新犯者經審訊後通常為12至15個月,但在人多擠迫的地點、與他人合夥、屬有組織專業扒竊集團或屬持續犯者,刑罰可大幅增加。本案三人以旅客為目標,在繁忙商場協同行動,且各有大量相類前科,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因此,39個月的判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26個月,並無理由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扒竊判刑指引及加重因素。HKSAR v Wong Kai Chun [2005] 2 HKLRD 546、HKSAR v Tam Yuen Tong [2007] 1 HKLRD 894及HKSAR v Liao Mei and others (CACC 423/2004)為被告援引作比較,但法庭認為本案累犯及集團犯案情節更嚴重。R v Saldana Alca Jose (CACC 655/1996)支持有組織扒竊至少以兩年半為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三名被告申請上訴許可。三人各自26個月監禁的刑期維持不變;Pham Bich Thuy其中20個月須與另一案的16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繁忙購物地點以旅客為目標、多人協同及大量相類前科,均可顯著提高扒竊罪的判刑起點。法庭並警告,如此類罪行增加且既有刑罰欠缺阻嚇作用,日後可能採取更嚴厲措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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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三人結夥在商場扒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多人協同、案發地點人流及被告是否屬持續犯。本案三人均有大量相類前科,認罪後各被判監禁26個月,刑期獲上訴法庭維持。

Q.扒竊罪有相類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A.

會。若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持續犯的刑事責任程度可由較重刑罰反映。本案三人的前科及犯案方式支持39個月判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各判26個月。

Q.Pham Bich Thuy的兩宗刑期是否同時執行?
A.

不是。她原本正在服刑16個月,新案26個月刑期中有20個月須與原刑期連續執行。上訴法庭拒絕上訴許可,故該安排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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