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AN TSZ YU
被告於2023年4月21日晚在太興工業大廈被海關截獲。海關隨後進入該大廈11樓一單位,搜獲182克氯胺酮(ketamine)及39.4克可卡因(cocaine),以及電子磅和密封袋等分裝設備。藥物街價估計超過17.1萬港元。被告手機內的 WhatsApp 訊息顯示,他受僱租用該單位以重新包裝及分銷危險藥物。
本案涉及對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的量刑。核心爭議在於確定量刑的 starting point。控方與辯方就藥物數量達成的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為 8年10個月,但法官需考慮被告的角色是否超出單純的 courier(快遞員)以及涉及多種藥物的 aggravating features。
法官分析被告不僅是 courier,而是實際經營一個包裝及分銷中心(packaging and distribution centre),且涉及兩種不同類型的危險藥物。基於上述 aggravating features,法官將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由 106 個月上調至 120 個月(10年)。最後,考慮到被告最早時侯認罪,獲享 full one-third 的減刑。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被判處監禁 80 個月(即 6 年 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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