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an Tsz-yu HCCC233/2024
受僱包裝分發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an Tsz-y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Wan Tsz-yu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4月21日晚上,海關人員截查被告,並因在其身上發現單位鑰匙而進入大金工業大廈十一樓一個單位。單位內發現182克氯胺酮、39.4克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和可再封膠袋等包裝工具,毒品街值超過171,000港元。被告手機內的WhatsApp訊息顯示,他受僱租用該單位,以重新包裝及分發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爭議包括毒品數量所反映的起點刑期、被告實際經營包裝及分發中心而非僅任運送者,以及涉及兩種毒品等加重因素;同時須考慮被告及早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毒品數量作為名義起點,控辯雙方同意起點為106個月,即八年十個月。法庭認為,被告實際上營運包裝及分發中心,其角色超逾普通運送者,而且案件涉及兩種危險藥物,故將名義起點上調至120個月,即十年監禁。被告及早認罪,依法及按量刑原則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80個月。案件的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著重毒品數量、角色及毒品種類的綜合評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採用毒品數量作為量刑起點,並依據被告角色、涉及毒品種類及及早認罪等量刑因素調整刑期;所依據的明文法例為《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法庭判處監禁80個月,即六年八個月;刑期反映包裝及分發中心角色、兩種毒品及及早認罪折減。
判決啟示
被告若不只是運送毒品,而是協助經營重新包裝及分發中心,角色會被視為較嚴重。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減,是在加重因素納入起點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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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租用單位包裝毒品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實際經營包裝及分發中心,角色超逾普通運送者,並涉及氯胺酮及可卡因兩種毒品;考慮及早認罪後,判處監禁80個月。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的量刑如何計算?
以毒品數量計算的名義起點為106個月;包裝分發中心角色及涉及兩種毒品令起點上調至120個月,再因最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為80個月。
Q.及早承認販毒罪可減刑多少?
被告獲得最早認罪可享的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先將加重因素納入十年起點,再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年八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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