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嘉威案 DCCC1329/2024

網上收款不交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三項欺詐罪合共判囚二十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17/10/2025[2025] HKDC 17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嘉威被控三項欺詐罪,涉及金額分別為3,000元、9,500元及5,000元,合共17,500元。他在網上向三名受害人表示出售單車軨、寶可夢遊戲卡及遊戲卡「WS」,收取電子付款或現金後,卻沒有交付貨品。被告人於2024年5月12日被捕,警方在其手提電話內發現與三名受害人的通訊紀錄。他承認全部控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定罪。被告人現年34歲,有四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涉及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欺詐罪的適當量刑起點、即時認罪扣減、被告人刑事紀錄的影響、三項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加重刑罰申請是否應予批准。

判決理由

法庭以三項控罪各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涉案總額、三名受害人、犯案手法直接簡單及被告人背景。法庭沒有因另一案件的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也沒有因最近一次在本案後才定罪的盜竊紀錄把被告人視為慣犯。被告人即時認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各罪減至12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16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25%,增加4個月,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泔紹(DCCC 647/2014)。前案涉及較大金額及36名受害人,以上訴庭所指30個月為量刑基準;後案則以兩年監禁為基準。法庭指出兩案僅具參考作用,並認為本案較簡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欺詐罪各判12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合共16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4個月。最終判處合共2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量刑時須按涉案金額、受害人數及犯案複雜程度區分相關案例。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整體量刑原則可使部分刑期重疊。法庭並按第27條批准25%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網上收款後不交貨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收取三名買家的款項後沒有交貨,承認三項欺詐罪。法庭考慮金額、受害人及認罪後,最終判處合共監禁20個月。

Q.即時認罪的欺詐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即時承認全部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各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扣減後各判12個月。

Q.三項欺詐罪的刑期會否全部相加?
A.

法庭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刑期可以部分同期執行。本案三項各12個月,部分同期後合共16個月,再因法定加重刑罰增加4個月,總刑期為2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