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南案 DCCC660/2024
駕駛小巴撞死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振南於2023年10月24日駕駛公共小型巴士,在葵涌和宜合道與大隴街交界撞倒85歲的李惠珍女士,死者其後傷重不治。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被定罪;他承認車輛配件並非處於良好及可使用狀態。驗車發現小巴右後乘客位上方加裝一面對乘客構成危險的額外鏡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及判刑,以及車輛配件不符法定安全要求的責任。爭議包括被告人是否有足夠視線及時間避免撞人、車輛額外鏡子是否構成違規,以及高齡、過往交通定罪和停牌安排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專家證據,認為駕駛人有責任移動頭部或身體,以避開車輛本身造成的盲點。被告人於意外前約四秒應能看見死者,且小巴在當時車速下有足夠停車距離及時間避免碰撞,故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判刑時,法庭以20個月監禁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沒有接納高齡為減刑因素;並依《道路交通條例》處理停牌及重考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包括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69A(2)及70(1)條,以及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及121(1)、121(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判監20個月;另須停牌5年,停牌期由服刑完畢起計,並須重考駕駛測驗及格後方可重新取得駕駛資格。車輛配件罪罰款3,000元,由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駕駛人不能僅依賴車輛固定視線,必須主動移動身體察看盲點。高齡本身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本案亦顯示危險駕駛定罪可連帶帶來長期停牌及重考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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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小巴撞死人會如何判刑?
本案被告駕駛小巴撞倒行人並導致其死亡,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後被判監禁20個月,另須停牌五年及重考駕駛測驗。
Q.駕駛人看不見行人仍須負責嗎?
法庭認為駕駛人須移動頭部或身體以避開車輛盲點。被告本應及早看見死者並有時間停車,因此法庭裁定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成。
Q.車內加裝危險鏡子會有甚麼刑罰?
本案小巴右後乘客位上方的額外鏡子被認定對乘客造成危險。被告承認相關控罪,法庭判罰款3,000元,並由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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