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耀宗案 DCCC203/2023
斑馬線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梁耀宗是一名的士司機。2022年1月14日清晨,他駕駛的士在機利士北路右轉進入鶴園街,駛近斑馬線時撞倒一名正在過路的86歲人士。傷者左脛骨骨折,須接受手術及住院康復,其後病情惡化並於2022年3月6日死亡。被告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經審訊後該罪不成立,改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被告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但有多次定額罰款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在視野清晰的斑馬線前未有觀察路面,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應否判處即時監禁。控方強調斑馬線、公共交通工具及傷勢均屬加刑因素;辯方則提出被告年長、健康及家庭背景、悔意和無定罪紀錄,要求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以緩慢速度駕駛,前方視野廣闊且沒有阻擋,應能看見死者,卻在駛過讓路線及斑馬線時一直沒有清楚觀察路面,顯示其駕駛態度具有中度嚴重罪責。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7年。法庭依循危險駕駛案件的判刑原則,認為斑馬線事故、公共交通工具及中度嚴重傷勢均須加重刑罰;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故須判處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施森 CAAR 2/2013,說明交通事故判刑須兼顧阻嚇及受害者後果;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指出此類罪行一般以即時監禁為起點;律政司司長 訴 林兆棠 [2009] 5 HKLRD 601確認在行人過路處發生事故是嚴重加刑因素。辯方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廣華,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判處監禁4個月。法庭另命令取消其駕駛資格兩年,期間不得持有、申領駕駛執照或駕駛任何車輛,並須在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若在斑馬線前未有保持適當觀察,並以公共交通工具撞傷行人,仍可能被判即時監禁。死者其後死亡雖未歸責於本罪的死亡結果,傷勢及事故地點仍是判刑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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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斑馬線撞傷行人一定會判監嗎?
法庭指出,刑罰須視乎罪責及案情。本案被告在視野清晰下未有觀察路面,並在斑馬線撞傷行人,法庭認為非監禁刑罰不足,判囚四個月。
Q.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可以獲緩刑嗎?
沒有定罪紀錄只是其中一項求情因素。本案被告雖無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但因斑馬線、公共交通工具及傷勢等因素,法庭仍認為緩刑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Q.危險駕駛傷人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多久?
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取決於案件情況。本案法庭命令被告停牌兩年,期間不得持有、申領駕駛執照或駕駛任何車輛,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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