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澤昌案 DCCC799/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澤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一宗以電話進行的「猜猜我是誰」騙案。2023年11月7日,一名男子致電73歲的趙女士,冒充其女婿,訛稱因傷人案被捕,需要保釋金。被告其後按指示到趙女士住所收取現金60,000元。其後騙徒再要求30,000元,趙女士聯絡真正的女婿並報警。被告到場取款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知道自己正在替人騙取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扣減、電話騙案普遍性所支持的加刑幅度,以及兩項罪行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只是收款的「跑腿」、涉款不高,並提出25%加刑及同期執行;控方則申請因電話騙案普遍而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電話騙案通常較街頭騙案嚴重、具組織性及須具阻嚇作用的量刑原則,認定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被告認罪後,每項刑期減至32個月;電話騙案仍然普遍,故接受控方加刑申請,以25%幅度調升至40個月。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獲扣減兩個月,最終每項為38個月。因兩罪在同日短時間內針對同一事主犯下,法院按總量刑原則命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及4年量刑起點的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確認針對公眾的電話騙案可採取3至4年的嚴格量刑基準。法院亦參考電話騙案近期普遍程度及相關加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均判處38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刑期已反映認罪、電話騙案的普遍性,以及被告過往積極參與義務工作的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涉款不高、被告只是收款角色,仍可適用較高量刑基準。案件亦說明,近期犯罪數據可支持加刑,而同一日針對同一事主的多項罪行,可能按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到住所收取電話騙款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電話騙案具有組織性且須具阻嚇作用,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者,仍以四年為每罪量刑起點。本案認罪及獲部分減刑後,兩罪同期判囚38個月。
Q.電話騙案普遍會否令刑期增加?
可以。法院可根據與判刑日期接近的資料,考慮相關罪行是否仍然普遍。本案接納電話騙案仍屬普遍,並施加25%加刑,之後再作其他扣減。
Q.同一日兩項電話騙案罪行會否分開服刑?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總量刑原則,包括罪行的時間、事主及整體犯罪行為。本案兩罪在短時間內針對同一事主,因此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