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湘案 DCCC694/2024

分心駕駛致截肢如何判刑?

罰款 · 罰款三千二百元並罰款一千元
兩項控罪判罰款共四千二百元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8/7/2025[2025] HKDC 11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10月31日早上駕駛私家車接送女兒乘搭校巴。她在行駛期間以左手撥動放在大腿上的手提電話接聽來電,車輛因而駛上行人路,撞擊石壆後翻車。飛脫的石壆擊中兩名行人,其中一人腳部多處骨折,另一人右腿幾乎截斷並須接受膝蓋以下截肢。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她否認首項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並承認第二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判刑,尤其是嚴重傷勢及截肢後果應獲多大刑罰比重;亦涉及被告人分心撥動電話的疏忽程度、認罪扣減、良好品格及創傷後遺症是否足以避免監禁。被告方主張疏忽程度不高,應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意外後果雖然不是不小心駕駛的罪行元素,卻是判刑時的重要考慮。根據相關判例,駕駛罪的首要因素是駕駛行為的嚴重性及可責性,後果的比重則視乎傷害性質及案情而定。本案中,兩名行人均無過失,後果極為嚴重;然而被告人僅因撥動電話接聽來電而在約兩秒內失去控制,沒有超速或長時間漠視道路環境,疏忽程度並不嚴重。考慮其無案底、悔意、創傷後遺症及持續承認責任,法庭認為無須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u Jie [2023] 5 HKLRD 261,確認駕駛罪判刑以駕駛行為的嚴重性及可責性為首要考慮,事故後果亦須衡量。另參考 HKSAR v Leung Chiu Yu、HKSAR v Lee Mechian、律政司訴葉衛豪、HKSAR v Sze Sum、HKSAR v Ng Siu-bun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學佳。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罰款3,200元;就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罪被判罰款1,000元。兩項罰款均從保釋金扣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不成立。

判決啟示

即使不小心駕駛導致截肢等嚴重傷害,判刑仍須區分事故後果與駕駛者本身的可責性。低程度疏忽、良好品格、悔意及創傷後遺症,均可支持以非監禁刑罰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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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分心駕駛導致行人截肢會否判監禁?
A.

法庭認為傷勢雖然極為嚴重,但被告僅短暫撥動電話,沒有超速或長時間疏忽,且無案底及患創傷後遺症,因此不判監禁,只判罰款。

Q.不小心駕駛造成嚴重傷害如何量刑?
A.

法庭會同時考慮傷勢後果及駕駛者的可責性。本案兩名行人受重傷,但被告疏忽程度不高,故不小心駕駛罪扣減後罰款3,200元。

Q.使用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會被判多少?
A.

被告人承認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罪。法庭以1,500元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後扣減至罰款1,000元,並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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