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H. DCCC576/2024
父親侵犯女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C. 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女童X的親生父親,案發時分別為8至9歲及11歲。被告人在2020年至2023年間三度對女兒作出猥褻侵犯,包括隔着衣物以勃起的陰莖觸碰臀部、強行親吻並吮啜乳頭,以及伸手入內褲觸摸陰部。女童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並報警。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他過往亦曾因對兩名幼童作出猥褻行為而被判監禁兩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被告人與受害人的父女關係、受害人年幼、犯案次數、行為的猥褻程度、信任違反、心理創傷及重犯前科。辯方主張案件未達最嚴重程度,並請求認罪扣減超過三分之一;控方立場則依一般判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上訴法庭關於兒童性侵犯的判刑原則,著重阻嚇、表達社會憎惡、保障兒童及為受害人伸張正義。父女關係構成嚴重信任違反;三次犯案持續兩至三年,且行為逐步加劇。心理報告證實女童受到深刻創傷,被告又有同類前科,故須採取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按各項行為程度訂定12、24及33個月量刑起點,總刑期以四年為適當基準,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確認兒童性侵犯須重視阻嚇、社會譴責、受害人創傷及保護兒童。另參考 HKSAR v Kong Yun Chiu、HKSAR v Chan Ching Ho、HKSAR v Chan Guoji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等案比較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認罪。第二、第三及第四項扣減後刑期分別為8、16及2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父母對子女的身份及信任關係會顯著加重兒童性侵犯的刑責。即使沒有暴力或射精,反覆犯案、行為加劇、心理創傷及同類前科仍可導致嚴厲刑罰。法庭拒絕因免卻受害人出庭而給予超過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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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多次猥褻侵犯女兒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受害人年幼、父女信任關係、三次犯案、心理創傷及被告同類前科後,將扣減後各項刑期合併為32個月監禁。
Q.沒有使用暴力的兒童性侵犯是否仍會重判?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沒有威嚇或暴力,父母身份造成的信任違反、反覆及加劇的行為、受害人創傷和重犯前科仍屬重大加刑因素;本案因此判囚32個月。
Q.認罪並免去女童出庭可否獲超過三分之一減刑?
本案不可以。雖然認罪免卻女童出庭作供,法庭認為父女日後仍可能相遇,創傷未因此實質減少,故只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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