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亞玉案 DCCC136/2024

扒竊及盜用信用卡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一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二十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2/6/2025[2025] HKDC 1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亞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罪行:盜竊罪(theft)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她在花園街附近從事扒竊,偷取曾秀藍手袋內的銀包、身份證及多張銀行卡,包括一張恒生銀行信用卡。其後,她在旺角一間電器店使用該信用卡購買價值12,099元的 iPhone,並聲稱稍後取貨。警員及時截查她,起回信用卡及交易收據。被告人現年38歲,有多項盜竊及不誠實罪行前科,最近一次扒竊定罪於2020年。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的核心爭議是:被告人的屢次盜竊前科應如何影響扒竊罪的量刑;單次使用一張被盜信用卡購買約12,000元物品,應採用何種信用卡詐騙量刑起點;以及適時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應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對扒竊及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指引。扒竊初犯通常以12至15個月監禁為基準,但屢犯同類罪行須大幅加刑,以達阻嚇及保障社會目的。信用卡詐騙應重視可能造成的損失,而非僅限於實際損失;簡單、小規模案件一般以三年或以下為合適基準。本案犯案手法簡單但被告是慣犯,故兩罪起點分別為18個月及27個月。適時認罪後各減三分一,再依整體量刑原則調整為2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扒竊初犯12至15個月及屢犯須加刑的指引。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說明信用卡詐騙應考慮潛在損失。HKSAR v Li Chi Yat [2019] HKCA 458確認小規模信用卡詐騙通常以三年或以下為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盜竊罪判監12個月,第二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判監18個月;其中第一罪刑期的3個月與第二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信用卡只使用一次且物品及時起回,亦不會大幅減輕罪責,尤其被告有多次不誠實罪行前科。法庭會將認罪折扣與整體量刑原則一併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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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後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分別考慮扒竊及信用卡詐騙的罪責、潛在損失、前科及認罪折扣。本案被告兩罪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二十一個月。

Q.只用一次被盜信用卡,會否大幅減輕刑責?
A.

單次交易及物品被及時起回,未必大幅減輕罪責,因為交易成功前已涉及信用卡制度及持卡人的潛在損失。本案法庭認為相關因素幫助不大。

Q.有多次盜竊前科,扒竊罪會如何量刑?
A.

扒竊初犯通常以十二至十五個月監禁為基準;屢犯同類罪行則可大幅加刑以達阻嚇及保障社會目的。本案第一項罪起點為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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