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傑偉案 DCCC43/2023

發出空頭支票騙取款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兩罪判囚,總刑期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21/5/2025[2025] HKDC 8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傑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被告人姚傑偉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控罪一涉及以鑽石原石交易為由取得港幣150,000元,並發出未能兌現的承付票;控罪二涉及以出售金條及承諾利潤為由,取得款項及支票,涉款港幣2,263,541元,實際收款港幣958,145.10元。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件進入判刑階段。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兩宗騙案的計劃程度、涉款及實際損失、空頭票據的使用、被告人是否有賠償,以及無刑事紀錄等求情因素,並決定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屬精心策劃的典型騙案,而非單純無力付款。被告人以誇大人脈、貨源及回報的說法取得信任,並利用承付票或支票延遲履行責任;控罪二更以展示一條金條製造已交付貨物的假象。量刑基準須按個案情況而定。法庭參考 Liu Ying Fai 及 Cheng Man Cheung,按涉款、損失、計劃程度及欠缺實質賠償評定刑期,無刑事紀錄不足以大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指出上訴庭沒有為此類罪行訂立統一量刑基準。HKSAR v Liu Ying Fai 顯示以空頭支票拖延付款可判處實質監禁,而 HKSAR v Cheng Man Cheung 顯示跨時期及精密策劃的商業騙案可判較重刑期。法庭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控罪一判處監禁18個月;控罪二判處監禁33個月。其中控罪一的3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沒有刑事紀錄並不會抵銷精密策劃、重複欺騙及欠缺賠償所帶來的嚴重性。法庭會區分實際損失與票據面額,並按整體刑期原則決定部分刑期的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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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空頭票據騙取訂金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騙局是否預先策劃、涉款、實際損失及有否賠償。本案被告以承付票及支票拖延責任,兩罪合共判監三十六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能否避免騙案監禁?
A.

沒有刑事紀錄屬求情因素,但不一定避免監禁。由於本案騙局精密、重複進行且沒有實質賠償,法庭仍判處總共三十六個月監禁。

Q.兩項騙案罪名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按總刑期原則及個案情況決定。本案控罪一判十八個月、控罪二判三十三個月,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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