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慕詩案 DCCC956/2024

投資騙取款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被告因投資騙案被判監禁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21/5/2025[2025] HKDC 8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慕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本案是一宗投資騙案。被告劉慕詩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間,虛假表示存在由永豐商業銀行提供的人民幣兌換及外幣投資計劃,向梁宗鏞及另外七名受害者作出推介,藉此取得合共4,350,000元。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她現年47歲,未婚,具中學教育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已歸還約300萬元涉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 (Fraud) 的判刑幅度,以及如何因應涉案金額、受害人數、犯罪期長、認罪及歸還款項等因素調整刑期。辯方以被告經濟困難、債務纏身、無案底及須照顧年邁雙親為由,請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一案所確立的量刑指引,認為涉及300萬至1,500萬元的盜竊案件,可考慮5至10年監禁。考慮本案涉款435萬元、涉及八名受害者及犯罪持續約17.5個月,法庭採用5年(60個月)作為判監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此外,她已歸還約300萬元,即涉款約三分之二,故再扣減6個月,最終刑期為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 提供涉及300萬至1,500萬元盜竊案件的量刑幅度,即5至10年監禁。法庭以該指引作為本案判監起點的主要依據,並按認罪及歸還款項作出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法庭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歸還款項作出扣減,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

判決啟示

本判刑理由說明,重大投資騙案的刑期會重視涉款金額、受害者人數及犯罪持續時間。認罪及大額歸還款項可獲實質扣減,但不足以抵銷案件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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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投資計劃騙取數百萬元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金額、受害者人數、犯罪期間及其他量刑因素。本案涉及435萬元及八名受害者,雖有認罪及歸還款項,最終仍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

Q.認罪及歸還騙款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因歸還約300萬元再獲扣減六個月。法庭以60個月為起點,最後判處34個月監禁。

Q.投資騙案涉及多名受害者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涉案八名受害者及約17.5個月的持續犯罪期是法庭評估嚴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本案法庭因此採用五年監禁作為起點,最後判刑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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