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 Yat Wa DCCC1130/2024
製造偽鈔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oi Yat W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 Choi Yat Wa 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製造偽製紙幣,以及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2024年2月1日,警方在被告出入的單位搜出23張偽鈔,面值合共11,100港元,並發現打印機、切割工具、顏料、紙張及碎紙機等製鈔工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偽鈔由其製造,供自己使用,指紋亦與其中偽鈔吻合。偽鈔尚未流入市面,但質素被評為足以誤導公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製造偽製紙幣及保管偽製物料的量刑起點、偽鈔面值及尚未使用對刑罰的影響、認罪折扣,以及兩項控罪在事實重疊下應否同期執行。控方依賴案件嚴重性;辯方則強調及早認罪、悔意、面值不高、質素較低及偽鈔未被散播。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製造偽鈔較單純管有偽鈔嚴重,前者適當量刑起點約為三至四年,後者約為兩至三年。雖然本案面值不高且偽鈔尚未使用,但被告具備持續製造更多偽鈔的能力,並已管有足以在市場使用的偽鈔;其質素亦可能誤導公眾,損害金融制度及貨幣使用信心。法庭以48個月及24個月為兩罪起點,因及早認罪各減三分之一,並依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i Ho Yin、HKSAR v Hu Wanxia 及 HKSAR v Wong Hoi Yat 等涉及管有偽鈔的案件,並參考 HKSAR v Leung Wai Han 及 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確認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考慮《刑事罪行條例》所反映的最高刑罰及使用偽鈔對社會的持續危害。另參考 HKSAR v Chow Chung Ho。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因認罪而定罪。第一項控罪判監32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16個月;其中12個月同期執行,4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被告先前案件的刑期已服畢,法庭不再作額外同期執行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偽鈔面值不高、尚未使用,製造能力、偽鈔質素及對金融制度的潛在影響仍可導致較高刑罰。及早認罪是主要減刑因素,但重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的因素在總體性考慮下未導致刑期增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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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偽鈔但尚未使用會判多久?
尚未使用偽鈔可屬減刑因素,但製造能力及偽鈔質素仍會提高案件嚴重性。本案被告及早認罪,兩罪合共被判監禁36個月。
Q.管有製造偽鈔的工具會否判刑?
會。管有打印機、切割工具、顏料及其他製鈔物料可構成獨立控罪。本案該項控罪起點為24個月,認罪後判16個月,部分與製造偽鈔罪同期執行。
Q.偽鈔面值不高是否一定會輕判?
不一定。法院亦會考慮偽鈔是否足以誤導公眾、製造數量及對金融制度的影響。本案雖面值僅11,100港元,法院仍判處總刑期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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