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案 DCCC479/2023

簽署虛假信用證文件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悉虛假交易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0/5/2025[2025] HKDC 7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鄭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其與他人利用中鐵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與成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貿易協議,實際上以貸款安排代替真正貨物交易,並向星展銀行提交虛假信用證申請及貨物收據。景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指為受益人,星展銀行因此向景泰墊支合共港幣75,373,550元。被告承認簽署相關協議及文件,但否認知悉交易沒有真實貨物交收。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串謀協議,明知交易沒有真正基礎貨物交易,仍以不誠實手段提交虛假文件,並意圖使星展銀行蒙受經濟損失或承受風險。核心爭議是被告的知情程度、主觀意圖及關鍵控方證人PW4的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要求證明共同協議、不誠實手段,以及使他人蒙受經濟損失或承受風險的意圖或明知。雖然被告知道協議具有貸款性質、簽署多份文件並對內部監管有所隱瞞,這些事實本身不足以證明他知道沒有真正貨物交易或文件屬虛假。法庭不接納主要證人PW4針對被告的證供,並認為其他證據只能顯示被告可能依賴下屬處理文件,不能排除合理疑點。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具有串謀及詐騙所需的知情和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Mo Yuk Ping v HKSAR及HKSAR v Chen Keen闡述串謀欺詐罪的元素,並引用R v Ghosh的兩重不誠實測試。另參考R v Sheik Abdul Rahman Bux、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青松及其他人、HKSAR v Lai Kam Fat,說明串謀協議及犯罪意圖;R v To Luen Shun、HKSAR v Chung Chi Kin及Moran v R則涉及推論和意圖證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判詞沒有記載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知道交易具有貸款性質,或知道交易可能規避公司監管,並不必然等於知道沒有真正貨物交易。管理層依賴下屬準備及跟進文件,在沒有直接或可靠間接證據證明其知情時,不能僅憑簽署文件推論串謀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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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簽署沒有真實貨物的信用證文件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A.

單純簽署文件不足以定罪,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沒有真正貨物交易並具有不誠實意圖。本案法庭不接納關鍵證人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Q.知道交易是貸款安排是否代表知道文件造假?
A.

法庭認為知道協議實質上具有貸款性質,或知道其可能規避公司監管,並不必然表示知道沒有貨物交收或文件虛假。本案因此未能證明被告的犯罪知情程度。

Q.控方證人獲免予起訴,法庭會否特別審慎處理其證供?
A.

會。獲免予起訴的串謀者可能為自身利益牽連被告,法庭須仔細評估其動機及與客觀證據是否吻合。本案法庭認為PW4不可靠,拒絕接納其針對被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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