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彥達案 DCCC496/2023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3個月
被告人因多項罪行合共監禁4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4/4/2025[2025] HKDC 724
合併案件:DCCC496/2023DCCC901/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彥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彥達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共四項罪名,另有一項串謀詐騙控罪被撤銷。DCCC 496/2023涉及他使用失主吳先生的香港身份證租用酒店房間,並在房內管有1.26克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器具。DCCC 901/2023涉及一宗電話騙案,85歲受害人被冒充兒子的騙徒誘使提取現金,被告人到場自稱受害人兒子的朋友,收取45,000元並簽發假名收據。被告人承認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器具的適當量刑;替電話騙案收取45,000元是否應按嚴重電話騙案處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幅度;以及被告人向警方提供的資料是否足以獲得額外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嚴重性、毒品數量、被告人的角色及阻嚇需要訂定量刑起點。使用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在酒店吸毒,起點為22.5個月;1.26克甲基苯丙胺被接納為自用,起點為6個月;吸食器具罪起點為4.5個月。收取電話騙款雖屬跑腿角色,仍是計劃的重要一環,起點為36個月,因在保釋期間犯案上調至39個月。認罪後各項刑期扣減三分之一;洗黑錢罪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警方認定其資料沒有實質作用,故不另給協助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李長利案及黃志平案確立使用或管有他人身份證的量刑基準;Mok Cho Tik、Wan Sheung Sum及Wong Wai Wah案說明自用少量毒品的量刑;R v Law Sing及Mohamed P Shafik案涉及吸食器具。洪永俊、岑華擴及陳皓傑案則說明電話騙案和洗黑錢罪的阻嚇性及加刑原則。另參考楊凱婷及Kilima Abubakar Abbas案處理警方協助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總監禁43個月。DCCC 496/2023的19個月中,有9個月與DCCC 901/2023的34個月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串謀詐騙控罪撤銷,沒有額外協助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只是代為收取騙款,該角色仍可能被視為電話騙案的重要環節。法庭亦確認,除非有相反文件證明,警方認定被告人提供的資料沒有實質或潛在協助時,法庭通常不會重新評核該判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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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騙款的人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收款人即使只是跑腿,仍是電話騙案的重要一環。本案被告人收取45,000元,洗黑錢罪經認罪及加刑後判監34個月。

Q.少量甲基苯丙胺自用會如何判刑?
A.

本案涉及1.26克甲基苯丙胺,法庭接納供被告人自用,管有危險藥物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4個月。

Q.使用他人身份證租酒店房間會判多久?
A.

被告人使用失主身份證租酒店房間以掩飾吸毒,法庭採納22.5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15個月,並與部分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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