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強案 DCCC491/2024
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王偉強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發地點均為同一間玉器店。2024年1月12日及14日凌晨,店東黃艷梅發現分別有30件及28件玉器失竊,總值約港幣39,800元。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推動櫥窗玻璃門、從陳列櫃取走玉器並放入環保袋。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並檢獲與片段相符的衣物及袋子。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到訪現場及攜帶有關物品,但否認偷竊。他有多項不誠實罪行定罪紀錄,包括四項相同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大量相關定罪紀錄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及及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減刑。辯方主張案件簡單、沒有使用工具、涉款不高,非住宅爆竊的起點應為30個月,並應考慮合作及認罪。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但判刑理由書沒有記載其另提出的具體量刑爭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院確立的原則,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該起點已包含一定程度的預謀。考慮被告單獨犯案、手法簡單及失物價值相對不高,法院以每項30個月為基礎。然而,被告有34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定罪紀錄,且包括四項同類罪行,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因此每項加刑9個月至39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降至每項26個月。兩罪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依整體量刑原則,第二罪其中9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通常起點;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說明預謀及機會性爆竊。HKSAR v Chan Yee Lap CACC 30/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譯音)[1999] 2 HKLRD 830 及 HKSAR v Yeung Kam Tung CACC 427/2012 支持同類案底可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判處監禁26個月。法院命令第二項控罪其中9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類及大量不誠實罪行紀錄可顯著提高入屋犯法罪的刑期起點,但刑罰仍須建基於待判罪行。及時認罪提供三分一扣減;整體量刑原則可限制多項刑期的實際總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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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次潛入非住宅店舖偷竊會判刑多久?
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三十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有大量同類不誠實罪行案底而加刑,認罪扣減後兩罪合共判監三十五個月。
Q.有很多盜竊案底會否令爆竊刑期增加?
法院認為被告過往有三十四項不誠實罪行定罪,其中四項屬同類罪行,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他,因此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增加九個月至三十九個月。
Q.爆竊罪及時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第一時間承認兩項控罪,法院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每項原定三十九個月減至二十六個月,整體刑期最後為三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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