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KWAI WA DCCC608/2024
入屋盜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KWAI W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Isaac Tam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12月10日清晨進入跑馬地麗池大廈六樓一個單位,取去錢包內的港幣2,100元。閉路電視錄得被告推開未上鎖的單位大門、取走錢包及經後樓梯離開。警方同日晚在該大廈天台截查被告,從其背包搜出0.54克含甲基安非他明的晶體,以及適合吸食危險藥物的玻璃器具。被告承認三項控罪,並有17項前科,其中11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包括住宅爆竊、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器具。爭議重點是住宅爆竊的起點、少量冰毒的適當刑期、認罪扣減、過往不誠實罪行的加刑,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以住宅爆竊三年監禁為起點,考慮被告在預期有人居住的清晨進入住宅,但其只在近門位置取走錢包,驚嚇住戶的風險較低,故未提高起點;然而,被告有嚴重不誠實罪行紀錄,須加刑三個月以遏止重犯及保障公眾。對少量冰毒採六個月起點,器具罪判三個月。被告及時認罪,前兩項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爆竊與毒品罪性質獨立,原則上分期;兩項毒品罪則同期,並依總體性原則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han Yui Man,確認住宅爆竊的三年監禁起點;引用 HKSAR v Muhammad Waqas 及 HKSAR v Muhammad Ali Pahat,處理少量冰毒的量刑;並引用 R v Law Sing,說明認罪後管有吸食器具罪的刑期。HKSAR v Muhammad Ali Pahat 對本庭不具約束力,僅作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爆竊罪判監兩年兩個月;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四個月;管有器具罪判監三個月。後兩刑同期,其中兩個月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即使實際驚嚇住戶的風險較低,仍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嚴重不誠實前科可支持加刑;毒品罪之間可同期,但與獨立的爆竊罪分期,最後須受總體性原則約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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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爆竊的起點為監禁三年;本案因被告前科嚴重而加刑,認罪扣減後,爆竊罪判監兩年兩個月。
Q.少量冰毒和吸食器具會如何判刑?
本案少量冰毒的起點為監禁六個月,吸食器具罪判監三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並與爆竊刑期部分分期。
Q.有多項前科會否令爆竊刑期增加?
會。本案被告有17項前科,其中11項涉及不誠實罪行;法庭為遏止重犯及保障公眾,在爆竊量刑起點上加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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