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佩琪案 DCCC325/2024
販運多種毒品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佩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溫佩琪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經營煙窟。2023年11月4日,警方在屯門一個由被告唯一佔用及持有鑰匙的單位內,搜出28.69克海洛英、0.67克甲基苯丙胺及184片含2.38克咪達唑侖的片劑,另有電子磅、包裝袋、注射器及現金。被告承認會在單位門口向客人交付毒品,並讓他人在單位內吸食或注射。單位內當時有其他人士,亦有供多人吸毒的器具及告示。被告有20多年吸毒習慣,並有11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毒品相關罪行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販運三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及如何綜合計算不同毒品的刑期;亦須決定經營煙窟的量刑、被告過往毒品定罪的加刑幅度、認罪扣減,以及兩項控罪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毒品部分由被告自用及供應能力有限,並要求避免角色因素的雙重計算;控方則依案情及毒品數量求處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應按毒品種類、數量及被告角色量刑。涉及多種毒品時,可採用綜合方法,以較嚴重毒品作基礎,再按其他毒品調高刑期;亦可參考謬誤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以常識決定基礎毒品。本案以28.69克海洛英作基礎,因被告實質參與販毒,起點為76個月;就冰毒及咪達唑侖加4個月,再因能供應較廣市場加2個月,並因五項毒品定罪加3個月,得83個月。經營煙窟則因提供毒品及吸食設施,起點為12個月,前科加3個月。認罪後各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Cheung Wai Man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說明同時販運多種毒品的綜合量刑方法;HKSAR v Chan Yuk Leong 提供謬誤、換算及比例測試。HKSAR v Lau Siu Fung 說明經營煙窟提供「一站式服務」會加重販運罪。HKSAR v Chan Pui Chi 支持毒品前科的阻嚇性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販運危險藥物罪經扣減後判監55個月;經營煙窟罪判監10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同時販運不同毒品時,法庭可採用多種量刑測試交叉核對,再以常識選定基礎毒品。經營煙窟與販運罪雖罪元素不同,但共同涉及被告角色,因此可部分同期執行,以避免整體刑罰不成比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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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冰毒及藍精靈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海洛英作基礎毒品,按其他毒品、販毒角色及前科調高刑期,再因認罪扣減;本案販運罪最終判監五十五個月。
Q.在住所讓他人吸毒是否屬於經營煙窟?
本案被告在其唯一控制的單位提供毒品及吸食、注射設施,並容許他人使用,法庭因此裁定構成經營煙窟,判監十個月,扣減後仍為十個月刑期。
Q.有毒品前科會否令販毒刑期增加?
法庭認為被告過往五項毒品相關定罪未能產生足夠阻嚇作用,因此販運罪及經營煙窟罪的量刑起點各加三個月,並據此作出本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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