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俊賢
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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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被告劉玿珩承認四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警方在其車輛附近及車內發現多包裝可卡因及氯胺酮,涉及14.98克可卡因及4.89克氯胺酮,估計總市值為21,009.54港元。被告血液亦驗出可卡因代謝物。案發時他已因扣滿分被取消駕駛資格,且有三十多次交通違規記錄,但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DCCC 26/2022涉及三名被告於2021年7月29日進入富豪九龍酒店房間,與一名不知名男子以刀具及暴力搶劫事主,掠去現金、電話、電腦、身分文件及車匙;第一及第三被告其後駕走事主的私家車。第三被告另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DCCC 919/2022中,第一被告承認於2021年6月30日侵入香港仔一所教堂,偷去口罩及主禮袍。三人均認罪,法院遂處理量刑。
DCCC 26/2022涉及三名被告於2021年7月29日進入富豪九龍酒店房間,與一名不知名男子以刀具及暴力搶劫事主,掠去現金、電話、電腦、身分文件及車匙;第一及第三被告其後駕走事主的私家車。第三被告另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DCCC 919/2022中,第一被告承認於2021年6月30日侵入香港仔一所教堂,偷去口罩及主禮袍。三人均認罪,法院遂處理量刑。
被告李偉彤面對十八項道路交通及抗拒警務人員控罪。被告承認第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及十八項控罪,第一至三、八、十、十三及十七項則暫保留在法庭檔案中。事件一發生於2015年7月21日,被告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且車輛沒有有效保險、未領牌及存在多項安全和排放問題。事件二發生於2015年8月18日,被告在保釋期間駕車逃避警方追截,逆線行駛並撞向兩部警車,及後棄車逃走和反抗拘捕。
被告人曾文雅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以及兩項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罪成立。被告人在2013年10月兩個不同日子,分別偷取兩輛停泊街上的電單車,價值為10,000元及43,000元。他其後駕駛失車,並在警方尋找第一輛失車時被拘捕,亦帶領警方尋回第二輛車。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另有21項刑事紀錄,其中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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