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文等案 DCCC26/2022

持刀入屋行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5年8個月;D2 監禁4年8個月;D3 監禁4年8個月
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3/8/2023[2023] HKDC 1083
合併案件:DCCC26/2022DCCC919/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文、顏錦華及謝冠傑(DCCC 26/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文(DCCC 919/202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DCCC 26/2022涉及三名被告於2021年7月29日進入富豪九龍酒店房間,與一名不知名男子以刀具及暴力搶劫事主,掠去現金、電話、電腦、身分文件及車匙;第一及第三被告其後駕走事主的私家車。第三被告另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DCCC 919/2022中,第一被告承認於2021年6月30日侵入香港仔一所教堂,偷去口罩及主禮袍。三人均認罪,法院遂處理量刑。

核心法律爭議

搶劫案應否採用持械、闖入私人處所及使用暴力的量刑指引;各被告的角色、預謀程度及認罪折扣如何影響刑期;盜竊汽車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何;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案中有人展示長刀及短刀,並在酒店私人房間內使用暴力、多人搜掠及迫使事主交出夾萬密碼,故《茆廣生訴女皇》所確立的持械搶劫指引適用。即使第二、三被告最初聲稱只是協助朋友,當他們參與搜掠時已知悉武器及暴力,不能因此減輕主要責任。各被告均以七年為量刑基礎,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汽車盜竊按車值及先例量刑,第一被告因相關不誠實定罪而加刑;入屋犯法則以三十個月為起點,因同類定罪提高至三十三個月後再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10及11條、《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12(2)(b)條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判決引用茆廣生訴女皇的持械搶劫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志釗的汽車盜竊量刑原則,以及HKSAR v Sim Ka Wing、HKSAR v Cheng Wai Kai等入屋犯法案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總刑期為即時監禁5年8個月;第二被告因搶劫罪即時監禁4年8個月;第三被告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4年8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犯案初衷並非牟利,並不排除在現場明知及參與持械暴力搶劫的責任。搶劫及汽車盜竊若源於同一事件,可作同期執行;但時間、地點及性質不同的另一宗入屋犯法罪,原則上須分期,並按總體量刑原則作有限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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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持刀在酒店房間內搶劫會判多少年?
A.

法院認為多人持刀、在私人處所使用暴力屬嚴重持械搶劫,量刑基礎為七年,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本案三名被告均因搶劫罪被判監禁四年八個月。

Q.搶劫後偷走汽車,兩項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如汽車盜竊直接源於搶劫,法院可依總體量刑原則安排同期執行。本案第一被告的汽車盜竊刑期與搶劫刑期同期執行,第三被告四項控罪亦全部同期執行。

Q.入屋偷口罩及袍會被判多久?
A.

非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十個月;本案因第一被告有四項同類定罪而提高至三十三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禁二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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