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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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NANGOBI SOPHI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建波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楊建波及王瑜珍為夫妻,與受害人一家居住在葵涌石蔭邨相鄰單位,雙方長期不和。2018年6月9日,雙方在走廊及防煙門附近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控方指第一被告人襲擊陳蕙華及李展豪,並搶走李展豪的智能手機;兩名被告人共同襲擊李美賢及李展豪;第二被告人其後將智能手機掉落平台而損壞。案件主要依賴受害人的證供、錄影片段及醫療證據。
HKSAR v. LAI YIU TONG
HKSAR v. LEE SAI LEUNG, TONY
被告 Lee Sai-leung, Tony 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海關人員要求搜查時,被告試圖逃走並反抗,在人員制伏期間咬傷其中一名人員的肩膀。其後,從被告攜帶的膠袋及其住所搜出合共 317.93 克含可卡因物質的毒品,市值約四十四萬港元;住所內亦有剪刀、手套、電子磅及空袋等包裝工具。被告表示毒品是準備交付他人。被告現年28歲,曾有涉及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炳(又名李夢蛟)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發及另四人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於2018年4月2日在大埔旭日美食店外共同襲擊阮先生。爭執源於第一被告指稱阮先生調戲其女友;第一被告其後召集其他被告到場。各人以拳腳襲擊阮先生,第二被告更以膠椅擊打其頭部。阮先生受有頭皮裂傷、面部瘀傷、肋骨骨折及小氣胸,須留院一天。第一被告另承認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五名被告均承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發及另四人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於2018年4月2日在大埔旭日美食店外共同襲擊阮先生。爭執源於第一被告指稱阮先生調戲其女友;第一被告其後召集其他被告到場。各人以拳腳襲擊阮先生,第二被告更以膠椅擊打其頭部。阮先生受有頭皮裂傷、面部瘀傷、肋骨骨折及小氣胸,須留院一天。第一被告另承認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五名被告均承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浩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浩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霆
被告人李俊霆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所訂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8年4月20日晚上,他在油麻地果欄附近因踢倒雪糕筒與運輸工人爭執。被告人取出一把摺刀,刺割事主的左臂、胸部及腋下,造成多處裂傷及一處涉及伸展肌束的深度割傷。警方其後在被告人攜帶的膠袋內尋回染血的刀。被告人否認非法襲擊,主張其以刀自衛;法院不接納該說法,並在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歡
HKSAR v. YEUNG KA LO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罡
被告人馮罡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2017年9月15日凌晨,他在觀塘一間電競中心與張家潤爭吵後離開,之後折返並攜帶一把約一呎長的刀。他先將玻璃樽擲向牆壁,再以刀指向張家潤;雙方糾纏期間,被告人以刀砍傷對方腿部。張家潤另有手部、上腹部及大腿表面裂傷,右手中指更有三厘米深的裂傷及筋腱割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文康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鍾文康及第二被告人陳招旭涉及2017年10月1日凌晨在酒吧內外襲擊兩名受害人。男客人與受害人爭執後,與一群男子返回酒吧;眾人將兩名受害人強行拉出酒吧並拳打腳踢。第一被告人曾打人及以椅子襲擊袁的頭部,導致其頭皮撕裂並縫六針;崔則受眼部及四肢擦傷。第一被告人於審訊開始前認罪,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霆
被告李俊霆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8年4月20日深夜,被告與在油麻地果欄附近工作的運輸工人郭先生因踢倒雪糕筒發生口角。郭先生指被告持刀襲擊,造成左前臂約九厘米深裂傷,以及胸部、腋下和背部傷口。被告承認持刀並不爭議傷勢可能由該刀造成,但聲稱郭先生先以卡板及拳頭襲擊,自己只是為保護自己及女友而自衛。
HKSAR v. CHAN HONG YU
被告承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8年10月3日,被告在旺角一條行人天橋遇到向其追討欠款的PW1,突然從物品下取出一把牛肉刀,向PW1揮刀約三次後逃去。PW1左前臂、左肘、左小腿及左膝受傷,接受縫合後出院。被告其後被捕並承認揮刀,但稱PW1曾向他及其女友潑尿,令他受刺激。
HKSAR v. KO NGA CHING, VICTOR
HKSAR v. CHU YEUNG CHING, IVAN (ALSO KNOWN AS CHU CHING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晚上共同破壞一輛中型貨車。第一被告駕駛一輛沒有展示有效牌照並使用虛假車牌的汽車,以磚頭擊破貨車擋風玻璃,其後拒絕警員截停,駕車衝上行人路、撞向巴士,並一度向警員駛去,警員因而開槍制止。第一被告承認五項罪行,包括刑事損壞、抗拒警務人員、危險駕駛、未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偽造文件;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共同刑事損壞罪。
HKSAR v. NGAN HO TIM
被告NGAN Ho-tim承認四項罪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危險駕駛、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時沒有牢固附上小字牌,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駕車駛近警方路障時突然加速衝過,警員追截期間,他闖過兩個紅燈並作出掉頭,直至遇上停泊車輛才停下。警方其後在其襪內搜出少量可卡因、甲基安非他明及尼美西泮,供其本人吸食。被告當時29歲,過往有四項定罪,其中兩項涉及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