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旭華
被告人冼旭華因出售二手流動電話,在樂富街邊攤檔與受害人發生激烈口角。被告人先行離開,約四十分鐘後持一把刀折返,在沒有警告下向受害人揮刀三至四次;受害人躲避後追截,被告人在平台轉身再次揮刀,造成受害人左臂六厘米割傷及右膝裂傷,須縫合十五針,當日出院。被告人其後被制服及拘捕,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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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冼旭華因出售二手流動電話,在樂富街邊攤檔與受害人發生激烈口角。被告人先行離開,約四十分鐘後持一把刀折返,在沒有警告下向受害人揮刀三至四次;受害人躲避後追截,被告人在平台轉身再次揮刀,造成受害人左臂六厘米割傷及右膝裂傷,須縫合十五針,當日出院。被告人其後被制服及拘捕,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楊德俊承認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並被定罪。第二項涉及入屋犯法罪(Burglary):戶主李先生離開並鎖上荃灣一個單位後,約半小時返回,發現木門半掩,被告正在屋內四處張望;現場有撬門、衣櫃被打開及搜掠痕跡,但沒有財物損失。被告被發現後推開李先生逃走,並多次咬傷李先生手臂。第三項為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罪。第一項入屋犯法罪則在控方申請及被告同意下存檔。
被告與Ng Chun-pong(PW1)及其前女友Lok Chau-tung(PW2)相識。2018年12月20日,PW1在元朗一間遊戲中心內與PW2交談,被告其後到場並與PW2爭吵,繼而責罵PW1。被告從身後取出載有鎚子的紅色膠袋,以鎚子連續擊打PW1頭部三次,造成約2厘米裂傷、血腫及鼻樑疼痛。PW1當日出院。被告被捕後承認因PW1干擾其與PW2的談話而以鎚柄襲擊對方。
被告人張小鋒與受害人李秀梅同住於屯門一個單位,兩人為情侶。2018年12月22日凌晨,二人曾發生爭執。其後,被告人以熱水壺向熟睡中的受害人潑熱水,造成她面部、頸部、軀幹及雙手二級淺層燒傷,約18%體表面積受傷。被告人先後致電999求助,並在警方到場後作出多次涉及犯案的口頭陳述。警方在單位內檢取涉案熱水壺。被告人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被告余傳杰承認於2018年11月15日凌晨,在荃灣力生廣場外以約一呎長的電筒多次擊打一名的士司機陳先生的頭部。事前,陳先生曾接聽被告來電,雙方因的士路線及言語問題爭執。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子突然衝向陳先生,將他推倒並襲擊;目擊者其後報警及協助警方尋找被告。陳先生頭部有多處裂傷、大量出血,並須留院治療及休假超過一個月。被告被捕後承認以電筒襲擊事主並丟棄電筒。
被告蘇家偉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a)條。2018年9月16日凌晨,被告在屯門一間酒樓內持一把刀襲擊林先生,向其身體及四肢斬劈十多刀;林先生多處受傷。林先生的朋友徐先生出手阻止,被告隨即以刀襲擊徐先生,令其左手受傷。被告其後離開現場,兩名傷者均送院接受治療。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而被定罪。
第一被告 Leung Fung Yiu 與第二被告 Pong Ching Lung 承認各自控罪。2018年10月26日,警方接獲市民報案後截查一輛載有四人的私家車,車內發現手套、面罩、頭套、帽子、鎚及刀等物品。車輛展示已過期的登記文件,所示登記號碼亦非該車登記號碼。第二被告承認受「Ah Ming」指示向目標人物 X 收取債款,並購買鎚子;如 X 拒絕付款,眾人預計會以鎚子襲擊其四肢。第一被告負責駕車,知道可能發生襲擊。兩人分別涉及盜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駕駛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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