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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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秋民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土新及另四人
HKSAR v. CHENG HO WING
被告CHENG HO WING與X於2016年5月在X住所發生親密接觸,被告其後未經同意拍攝影片及截取照片。2016年9月及10月至11月,被告利用多個Instagram帳戶,威脅將X的私密照片上載至公開網站、交給其妹妹或母親,並要求800元及500元。被告其後被捕,並在2017年3月及5月安排他人冒充警方致電X,勸她放棄投訴。被告否認三項控罪,主張有關訊息只是玩笑,並否認涉及電話致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合駿
被告人周合駿原為警務人員,案發時在警署報案室擔任副值日官。他從市民手中接收一只市民拾獲、價值港幣425,000元的名貴男裝手錶後,將手錶據為己有,並以自己的冒牌手錶冒充證物。當他得悉手錶物主來電、事件可能曝光後,才重新取出真手錶替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案發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永龍
HKSAR v. HO TUNG SING
HKSAR v. HUANG XIAOXIONG
HKSAR v. WONG CHUN MING AND OTHERS
HKSAR v. LIU PONG HEI AND ANOTHER
第一被告Liu Pong Hei在約六個月內透過網上平台刊登手機及Apple Watch銷售廣告,收款後沒有交付貨品,涉及28項欺詐,總額144,255港元,款項均未追回。第二被告Tsang Tsui Fun為第一被告的母親,提供兩個銀行戶口,替他提取及轉交款項,涉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125,455港元。兩人均及時認罪。第一被告有多項過往定罪;第二被告則無犯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志維
被告人許志維為金利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金利)的股東及董事。金利成立後,被告人為公司唯一員工,負責處理物業買賣。金利其後從兩宗物業交易中獲得約553萬元回佣。被告人聲稱與公司股東周國英及龐遠文有口頭拆賬協議,但遭對方否認。被告人因佣金爭議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並在聆訊前私自利用公司印章將公司戶口內約272萬元轉賬至其個人戶口,因而被控盜竊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巧俊
被告人余巧俊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他自涉案食肆開張起即在店內任侍應。2019年2月14日晚上,經理確認收銀機內有8,000港元並鎖好店舖;翌日凌晨約3時30分,被告人由側門進入店內,取走7,800港元。閉路電視及其後的錄影會面均證實其行為。被告人27歲,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承認罪行並已全數歸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