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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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強
被告於2019年9月6日下午,在九龍一幢工廠大廈內一間印刷公司的正門虛掩時進入處所。公司員工返回後,看見被告從門旁黑色金屬架取走其掛肩袋,袋內有銀包、港幣500元、八達通卡及銀行卡。被告其後被捕,並在法庭承認自己作為侵入者進入處所及盜取財物。被告37歲,從事紙張回收業,已有22項定罪紀錄,其中14項為入屋犯法罪及6項與盜竊有關。
HKSAR v. TONG CHEE LE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炳雄及另五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谭莲新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谭莲新(D1)及第二被告人韦新永(D2)為中國居民,於2019年6月來港。兩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僅控D2,涉及洪水橋一住宅內的手袋、銀包及現金;第二項共同控告D1及D2,涉及石埗村另一住宅內價值約港幣307,220元的手錶、戒指、珠寶、證件及現金。D2承認兩項控罪;D1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認定D1負責把風,D2及另一在逃人士進入住宅及偷竊。
HKSAR v. CHEUNG CHUN YUEN, BARR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焌穎
被告人馬焌穎在網上交友平台 Grindr 認識受害人 X,兩人建立「主人/奴隸」的虛擬關係。被告人利用 X 傳送的不雅照片、錄音及個人資料,透過 WhatsApp 威脅 X。被告人此前已成功勒索 X 3,000 港元,隨後於 2019 年 2 月底再次要求 X 支付 1,500 港元,否則將其私隱資料及不雅內容在網上(如 tt 平台)公開,導致 X 報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強
被告張偉強受僱於順基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李頴詩兩個住宅單位的裝修工程。工程期間,他訛稱公司財政有問題,要求李女士把工程款支票開給他本人;又訛稱公司不會承辦後加工程,表示會以私人身分代為完成。公司實際上沒有財政問題,亦未授權他收款,並會承接後加工程。兩項控罪涉及金額分別為1,052,267元及230,250元。被告原先不認罪,至主要證人作供完畢後才改為認罪。
HKSAR v. NGUYEN VAN LONG (also known as VU VAN LONG, MO MAN LUNG and YUEN MAN L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庆儒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谭莲新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谭莲新(D1)與第二被告人韦新永(D2)同為中國居民,於2019年6月來港並入住同一酒店。控罪指兩人及一名在逃人士闖入洪水橋石埗村一個住宅單位,偷去手錶、戒指、首飾、護照、證明文件及現金,損失約港幣307,220元。D2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並被定罪;D1否認共同控罪。控方指D2及在逃人士負責入屋盜竊,而D1在附近四處張望、監察警員並準備以電話通風報訊,擔任把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