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SHEK LUN
被告 Chan Shek-lun 承認兩項搶劫罪,分別發生於2020年7月29日及8月8日深夜。兩次他均以的士乘客身份持刀指向司機並要求交出財物;第一次掠去2,000元、兩部流動電話及車匙,第二次取得3,000元、流動電話及車匙。被告被捕後即時承認罪行,並交代已丟棄刀具及出售電話。其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且曾因盜竊罪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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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Chan Shek-lun 承認兩項搶劫罪,分別發生於2020年7月29日及8月8日深夜。兩次他均以的士乘客身份持刀指向司機並要求交出財物;第一次掠去2,000元、兩部流動電話及車匙,第二次取得3,000元、流動電話及車匙。被告被捕後即時承認罪行,並交代已丟棄刀具及出售電話。其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且曾因盜竊罪被判監禁。
第一被告是兩名受害夫婦在 Deep Water Bay 住所聘用的家庭傭工,於2018年至2019年間多次盜取珠寶、手錶、金條及金幣,經典當取得款項,贓物總值約1,460萬元。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是第一被告的姪女及表親;她們依第一被告指示典當部分贓物,並把所得交給她。警方由當舖例行巡查發現可疑典當紀錄後展開調查。三名被告均承認控罪及案情,第二及第三被告亦自願協助尋回物品。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0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以仍保留的餐廳鎖匙進入青衣一間餐廳,從收銀機取去現金2,150元後離開。閉路電視錄得其戴口罩犯案;被告曾在該餐廳工作約四個月,離職後沒有交還鎖匙。被捕後他承認因貪念犯案,並表示其後將現金及鎖匙丟棄。被告有一項2013年串謀欺詐前科,但法庭因事隔多年而沒有因此加重刑罰。
警方於2019年12月30日凌晨巡邏時截查溫鴻泰及同案被告李先生。警方在溫的背囊內搜出氣槍、金屬珠、頭套、口罩及手套,並在其身上搜出六角匙;李的背囊亦有刀具、工具及類似物品。溫稱物品是拾獲後準備交警方,否認串謀搶劫及相關罪行。法庭接納控方證據,裁定其供詞自願並可呈堂,但不接納其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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