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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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有耀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面對七項與多宗商業處所爆竊及企圖爆竊有關的控罪。第一被告承認五罪,第二被告承認三罪;本判刑理由書集中處理兩人的刑罰。2020年2月,兩人於短時間內在旺角及深水埗的食肆犯案,撬開捲閘及收銀櫃,竊取現金和財物。第一被告另在一宗爆竊中趁店主睡在店內時偷取大量財物,並另承認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第三被告亦被列為部分控罪的被告,但本判刑理由書未有交代其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永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洪
HKSAR v. LEUNG HO CHUN
HKSAR v. CHEUNG KWOK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光
HKSAR v. RABARA BOBBY
HKSAR v. HO SAU LU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縉遙及另五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華
HKSAR v. WU CHI YIN
被告吳智賢當時16歲,承認兩項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8A(1)(a)條,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以及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1)及(3)條的勒索罪。受害人X案發時只有11歲。被告以三個不同身分的QQ帳戶接觸X,誘使她傳送裸照,繼而以公開裸照及影響升學作威脅,要求支付600港元。警方安排受控交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多個帳戶及作出有關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子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潔瑩
被告人張潔瑩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以及二十七項欺詐罪。案件涉及網上虛假招聘廣告,受害求職者被誘使向金融機構借貸,再把現金或金飾交給被告人。她自稱是秘書,收取財物後轉交同黨,部分金飾由她變賣。被告人知道投資計劃是虛假的,並在約一年內處理逾四百萬元款項及金飾。警方在一名受害人配合下安排交收,拘捕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柏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鈞浚
被告林鈞浚承認七項控罪中的五項,包括未獲授權而取用一輛電單車、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其餘盜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留檔。案發時,被告取用失竊電單車,車內藏有手套、扳手、鉗及六角匙;警方又在其身上搜出約1.2克高純度甲基苯丙胺。他沒有電單車駕駛執照,且曾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定罪,犯案時亦違反保釋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祝開洋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祝開洋及第二被告人陳家傑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並承認相關案情。2020年6月20日凌晨,兩人進入牛頭角協發大廈內三個辦公室,其中兩處偷取財物,另一處則意圖偷竊。警方其後截停兩人,並在其身上及攜帶的袋內搜出大量財物、現金、手套及螺絲批等工具。全部被盜物品均被尋回。第一被告有非同類犯罪紀錄;第二被告則有多次入屋犯法罪紀錄,並在出獄約三個月後再犯本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俊
被告陳梓俊面對16項控罪,包括9項盜竊、3項無牌駕駛、3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1項偽造文件罪。他承認第1至第9及第12至第16項控罪,法院據此定罪;第10及第11項控罪則依控方申請及辯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內。案情涉及在九龍多處盜取電單車及零件、頭盔等物品,並以其他車牌掩飾一輛被盜電單車的身份。被告曾有16項刑事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