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鈞浚案 DCCC631/2020

無牌兼吸毒駕駛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五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6/10/2021[2021] HKDC 12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鈞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林鈞浚承認七項控罪中的五項,包括未獲授權而取用一輛電單車、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其餘盜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留檔。案發時,被告取用失竊電單車,車內藏有手套、扳手、鉗及六角匙;警方又在其身上搜出約1.2克高純度甲基苯丙胺。他沒有電單車駕駛執照,且曾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定罪,犯案時亦違反保釋條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各項認罪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以同類案件主張較低刑期及罰款,並要求縮短取消駕駛資格期限;控方則強調被告的嚴重前科、保釋期間犯案、吸毒後駕駛,以及取車與日後偷竊活動的關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行為目的及整體情節評估。電單車內藏有偷竊工具,加上被告有多次不誠實前科,顯示取車並非單純遊車河,故提高量刑起點。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涉及重犯、毒品影響判斷及保釋期間犯案,須判處監禁而非罰款。管有少量毒品仍須考慮純度、流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及毒品前科。認罪扣減後,法庭再依同一事件及整體刑罰原則安排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am Simon、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HKSAR v Lam Chi Kwa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錦明、R v Cooksley、HKSAR v Chan Tak-king & Chan Pau-you、HKSAR v Mok Cho-tik、HKSAR v Li Ho Yin 及 HKSAR v Cheung Cheuk Hung,參考各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吊銷駕駛資格及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五項控罪被判監禁。控罪1至3刑期同期執行;控罪4及7原則上分期執行,但其中六個月與首三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被告持有或領取任何類型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由定罪日起取消1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取用車輛罪的刑期會因車輛被用作支援其他嚴重罪行而大幅提高。少量毒品不必然導致非監禁刑,純度、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均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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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取用失車並無牌駕駛會判多久?
A.

法庭考慮被告有嚴重前科、保釋期間犯案,以及取車與偷竊工具有關,判相關控罪合併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Q.少量冰毒藏身會否被判監?
A.

涉案毒品約1.2克但純度高,被告另有多次毒品前科並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庭因此判管有危險藥物罪監禁8個月。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可否只罰款?
A.

本案被告從未取得駕駛執照,曾因相同控罪服刑,並在吸毒及保釋期間駕駛;法庭拒絕只判罰款,判兩罪監禁並取消駕駛資格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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