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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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卓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賢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柏均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文祥
HKSAR v. CHUNG KARMAN
被告Chung Karman承認三項罪行:盜竊罪 (theft)、管有他人的身分證,以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2021年6月14日,她在便利店內進入僅供員工使用的廚房,取走約7,000港元現金;店員即時追回款項。警方其後在她身上搜出一個錢包,內有三張他人香港身分證、回港證、駕駛執照、支票及其他卡片。被告稱錢包是在公園長椅拾得。她有兩項前科,並在早前店舖盜竊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罪行。
HKSAR v. GUO RONG
被告郭榮承認兩項罪行並同意案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搶劫。2020年12月27日,被告在荃灣一間單人妓院接受PW1提供的性服務後,因付款問題與她爭執。被告多次拉扯及拳打PW1的頭部,並從其頸上扯下金項鏈及吊墜;項鏈掉落後,被告推開PW1並取回財物逃走。警方其後截獲被告並起回項鏈。PW1遭受頭皮血腫及右手拇指基部輕微腫脹。被告有清白香港刑事紀錄,並以酒精影響、非預謀、財物已追回及認罪求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家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ABAR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BABAR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及兩項盜竊罪。他與同夥在上水打破兩輛私家車車窗,取去背囊、銀包、現金及多張卡,造成車輛維修及財物損失共港幣11,600元。第二被告梁曉暉承認處理贓物、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使用失竊信用卡在化妝品店成功購物,並在金舖及藥房交易失敗後取走信用卡。兩名被告均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二被告更在緩刑期間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德祥
被告人郭德祥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控方指,被告人虛稱其任職的「滿小廚」有意頂讓,誘使表兄弟陳康添投資及支付頂手費、租金、按金和其他開支,合共港幣556,000元,並承諾最遲於2015年3月15日交付業務。陳康添其後一直未能取得該店,至2016年報警。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焯軒
HKSAR v. CHOY KAM-KUE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HKSAR v. WONG PAN FEI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富
被告王嘉富被控盜竊,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後者為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2021年3月23日,被告與一名男子在北角英皇道一間空置店舖內,將萬寶找換有限公司帶來交易的港幣3,857,500元現金放入黑色袋。該男子攜款離開,被告則以運送款項為由安撫證人,之後逃走。款項至今未尋回。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立,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祥
被告承認11項控罪,涉及三宗不同事件。2020年10月,他在公廁外偷去一輛價值9,000元的電單車;其後偷取另一輛電單車的車牌,並訂製相同車牌掛在失車上,以掩飾車輛身份。2021年3月,他兩次駕駛該車,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打破停泊汽車的車窗,偷走車內手袋及背囊中的現金和財物,並偽造車牌。被告有22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多項不誠實罪行;他因認罪而求情,稱疫情令其失去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世熙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國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富
被告人王嘉富被控兩項控罪:盜竊罪,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後者為前者的交替控罪。2021年3月23日,萬寶找換有限公司兩名交易員攜帶港幣3,857,500元現金,到北角一間已停業的空舖,擬購買泰達幣。被告人與男子B在場,被告人協助點算、紮起及把現金放入黑袋;男子B其後帶走現金。被告人帶交易員尋找所謂倉庫,途中返回店舖後逃走,最終被截獲。被告人否認知悉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