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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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YUEN KA H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東
被告朱健東承認八項控罪,包括六項盜竊罪、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以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六項盜竊在約兩個半月內發生,被告趁的士司機離開車輛如廁時,開啟車門、車尾箱或打破車窗,從車內取走財物,總可計算價值為港幣21,070元,車輛維修費約港幣1,400元。被告被截停時使用載有他人姓名的身份證,並持有三條「Toyota」百合匙。他有21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只有兩項涉及盜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昕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HILLON DAVINDER SINGH狄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文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紅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一山
HKSAR v. GURUNG NIRAJ
HKSAR v. GURUNG NIRAJ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羲及另三人
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入屋犯法罪。2021年5月4日晚上,四人曾到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附近視察;翌日凌晨約3時14分,四人於學校關閉期間攀越鐵閘進入校園,逗留約15分鐘後離開並逃跑。警方在不同被告人身上搜出手套,第二被告人另持有泳帽及泳鏡,第四被告人則有濕透的泳褲、短褲及牛仔褲。第一被告人被捕時表示希望入校游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是該校學生,否認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罪。
HKSAR v. WEI QINGCHANG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爆竊罪及各一項非法逗留罪,並承認案情後被定罪。2021年6月14日,Sun氏一家位於筲箕灣道的住宅遭爆竊,窗花及上鎖抽屜被撬開,約70,500港元現金、人民幣3,000元及其他財物被盜。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會合,其後在港鐵西灣河站被捕,失物在第一被告背囊內尋回。兩人當時均非法入境並逗留香港。第一被告有相關爆竊前科及精神分裂症;第二被告則沒有案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鴻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2021年10月29日,被告在粉嶺從事主身後搶走價值1,500元的三星流動電話,並拳打事主頸部及推倒她,隨後乘的士及小巴逃往元朗。警方其後尋回電話套,並在被告身上發現部分售賣電話所得款項。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事主亦在列隊認人程序中確認被告身份。被告當時52歲,已有24項定罪紀錄,包括搶劫及盜竊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顯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向卓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竟燊(又名張競燊)
HKSAR v. PHAN BAO
被告Phan Bao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4條。案情指,他在2021年12月初至12月23日期間,在香港不誠實地收受一輛屬於Gurung Rajen、價值約10,000港元的失竊電單車,並知道或相信該車為贓物。警方巡查時發現他行跡可疑,搜出車匙;車匙經測試可啟動該電單車。被告稱朋友Ah Kit要求他代為看管,但無法提供對方聯絡資料。他有11項案底,其中10項涉及《盜竊罪條例》罪行。
HKSAR v. LEE KWAI HEUNG
被告LEE KWAI HEUNG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2021年11月14日凌晨,他在長沙灣道一間珠寶店外,以螺絲批撬動捲閘,企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店內盜竊,但未有財物被盜。第二項為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警員追捕時,他逃至桂林街後巷,攀上棚架,兩度向警員頭部踢腳並持續掙扎,直至被制服。案發時他正因另一宗盜竊案獲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