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城菖
DCCC399/2021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31/10/2022[2022] HKDC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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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為事主 X(一名公司創辦人)的店務員,兩人隨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並有多次性行為。被告人開始頻繁要求金錢,在 X 疏遠後,被告人透過 WhatsApp 威脅 X,要求支付 50 萬港元,否則將公開兩人的關係及流出照片至其公司及傳媒。X 最終報警,被告人於 2021 年 10 月被捕。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在柴灣兩座工業大廈內兩次入屋犯法。第一次進入王子大廈12樓貨倉,遮蓋閉路電視並損毀門鎖,盜取價值約10,000港元的銅線;三天後再次進入協興大廈,剪斷並盜取價值約15,000港元的電線。被告人最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兩項控罪。
2019年8月7日,一名倪女士在香港仔買菜後發現背包被拉開且銀包(內含渣打銀行信用卡)失竊。隨後,被告人與一名身分不詳的女子在 Nike Factory Store 分兩次使用該信用卡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分別購買了一對運動鞋(549港元)以及一件連帽衞衣和一條褲(478.40港元)。被告人最終於2019年8月23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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