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EI Qingchang DCCC32/2022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EI Qingchang and DENG Tiqi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Ada Yim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爆竊罪及各一項非法逗留罪,並承認案情後被定罪。2021年6月14日,Sun氏一家位於筲箕灣道的住宅遭爆竊,窗花及上鎖抽屜被撬開,約70,500港元現金、人民幣3,000元及其他財物被盜。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會合,其後在港鐵西灣河站被捕,失物在第一被告背囊內尋回。兩人當時均非法入境並逗留香港。第一被告有相關爆竊前科及精神分裂症;第二被告則沒有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法庭須決定住宅爆竊的起點刑期、兩人共同犯案及使用工具等加重因素、認罪扣減,以及第一被告的精神疾病是否足以降低刑責。法庭亦須處理非法逗留刑期與爆竊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整體性原則的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住宅爆竊三年監禁的慣常起點,認為共同犯案、持有破門工具或手套等因素使起點增加三個月;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第一被告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沒有足夠材料證明疾病與本案犯罪有關,故不作額外扣減。第二被告無案底,另扣一個月。非法逗留的認罪後刑期為15個月;依據相關上訴判例,該刑期原則上須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但為符合整體性原則,准許其中三個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Sim Ka Wing,確認住宅及非住宅爆竊均可因策劃程度及情節加刑;HKSAR v Cheng Wai Kwai列出爆竊的加重因素。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及HKSAR v ZHANG Mingtong說明精神疾病只有在與犯罪有關並降低刑責時才可獲扣減。HKSAR v Lau Pang確認非法逗留刑期通常須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爆竊罪判監26個月,非法逗留罪判監15個月,其中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38個月。第二被告爆竊罪判監25個月,非法逗留罪判監15個月,其中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37個月。
判決啟示
精神疾病本身不會自動帶來量刑扣減;被告須提出材料證明疾病在犯罪時實際影響其判斷或責任能力。本案亦說明非法逗留與爆竊刑期雖通常分期執行,仍可按整體性原則作有限度同期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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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爆竊的慣常起點為監禁三年,再按共同犯案、工具及認罪等因素調整。本案兩名被告的爆竊罪分別判監26及25個月。
Q.精神分裂症會否令爆竊刑期減少?
只有在精神疾病被證明與犯罪有關並降低被告刑責時,才可能獲得扣減。本案第一被告未能證明兩者有關,法庭沒有因此減刑。
Q.非法逗留與爆竊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非法逗留刑期通常須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但法庭可按整體性原則准許部分同期。本案各准許非法逗留刑期中的三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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