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信
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兩項偽造文件罪,以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企圖使用汽車。被告人先後偷取一張屬於馬寶山的車輛牌照及一輛屬於石漢明的電單車,並將該牌照套用於被盜電單車上。警方其後發現被告人手持可開啟及啟動該電單車的鎖匙,並在其準備解鎖時將其截停。被告人有24項定罪紀錄,部分涉及相類交通及偽造文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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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兩項偽造文件罪,以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企圖使用汽車。被告人先後偷取一張屬於馬寶山的車輛牌照及一輛屬於石漢明的電單車,並將該牌照套用於被盜電單車上。警方其後發現被告人手持可開啟及啟動該電單車的鎖匙,並在其準備解鎖時將其截停。被告人有24項定罪紀錄,部分涉及相類交通及偽造文件罪行。
被告人梁建恒承認十項控罪,包括兩項欺詐罪、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以及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虛稱任職英皇娛樂公司,訛稱可安排袁先生及沈先生擔任藝人助理,要求二人支付保證金及工作證費用,並以查核財務狀況為由取得沈先生的信用卡。其後,他使用沈及阮先生的信用卡支付餐飲費用及購買電子產品,涉及約十三萬港元。被告人過往有多項不誠實罪行定罪,並正在服刑。
被告陳志榮與伯娘魏女士同住於同一村屋的不同樓層。2022年5月內,被告三次爬入伯娘位於一樓的住所。第一次偷取港幣5,000元及人民幣1,000元;第二次搜掠住所但沒有取去物品;第三次偷取六件金飾,並以港幣12,000元典當。被告其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並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三名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共同策劃搶劫事主。事主透過 Instagram 認識第一被告人,並曾借出便攜式充電器。第一被告人其後以歸還充電器為藉口,將事主帶到已有人埋伏的後巷;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人以及另一男子在場施襲及掠奪財物,第四被告人負責通風報信。事主被毆打並受傷,損失手機、銀包、現金及其他物品,總值約6,042.50港元。三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成立。
兩名被告均否認企圖搶劫罪。2021年12月4日凌晨,PW1與朋友PW2離開蘭桂坊,沿德己立街步行;PW1左腕佩戴一隻勞力士手錶。控方案情指,D1上前分散PW1注意力,D2則抓住PW1的手腕並拉扯,令手錶錶扣鬆開。PW1呼叫附近警員,兩名被告隨即在現場被捕。D2否認自己是行為人,主張證人認錯;D1則稱自己只是與一群人跳舞,否認參與搶劫。法庭亦審視D1警誡會面紀錄的可接納性,並基於公平理由將其排除。
D1 Shehoza Vicent Kennedy及D2 Egina Samson Samson因企圖搶劫罪經審訊後被定罪。2021年12月4日凌晨,兩名受害人在中環德己立街步行,PW1左腕戴有勞力士手錶。D1在PW1面前說話並輕拍其胸口,疑藉此分散注意力;同時,D2用力向左拉扯PW1左腕,令手錶扣鬆開但仍掛在腕上。拉扯力度令兩名受害人轉向左方,PW1隨即向附近警員求助,兩名被告在現場被捕。手錶價值港幣85,800元,受害人沒有損失或受傷,亦無人展示武器。
本案為 DCCC 937/2022 及 DCCC 27/2023 合併案件。第一被告陳浚銘承認控罪(三)及(四);第二被告徐廣杰承認控罪(一)、(三)及(四),兩人亦承認案情。控罪涉及三宗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在稻荷屋偷取約4,000港元;兩名被告在麥當勞偷取兩件制服並企圖撬開收銀機及經理室;兩名被告在RICCO偷取載有6,000港元的收銀機。閉路電視、工具及第二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支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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