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芝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雄
被告人鄭偉雄原為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於1989年至1995年間租住杏花邨一個由自勝有限公司 (Deep Victory Limited) 持有的單位,並三度向政府申領自行租屋津貼。控方指稱,被告人實際控制自勝公司,透過借用他人名義及公司法人身分持有該單位,因而在單位內享有經濟權益,卻在申請表中隱瞞此事。被告人否認自己是實益擁有人,聲稱自勝由鄭煥超投資及擁有,自己只是協助處理公司及物業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栢燾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立。2021年10月2日,受害人X按被告人指示前往天文臺道一個單位收租。被告人與兩名同黨以拳頭及木棍襲擊X,用索帶捆綁其手腳並將他帶入房間禁錮,亦拿走其個人物品。其後,被告人要求X在借據上簽名,聲稱X借款十萬元。X因擔心人身安全而簽署,約三小時後獲准離開,並報警及到醫院治理傷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諄
被告人曾耀諄原受僱於馬德里餐廳有限公司,負責水吧運作及員工薪酬。因對公司產生不滿,他於2022年11月8日凌晨戴上手套、移開閉路電視鏡頭,攜帶酒精及打火機,以員工可取得的鎖匙進入餐廳閣樓倉庫及辦公室。他在三處點火,造成消防灑水系統啟動及約30萬港元財物損毁,並有火勢波及低層住宅的風險。被告人其後被捕,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聰
被告人王志聰面對六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二及四至六,涉及四宗在青衣建築地盤臨時辦公室內發生的非住宅爆竊案;控罪一及三則存檔。案件於2022年5月至9月間發生,被告人在深夜或晚上進入辦公室,偷取多部手提電腦,並將所得變賣以購買香煙及食物。四宗案件涉及物品總值至少八萬八千八百元。被告人有四項過往入屋犯法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出獄日期為2021年4月17日。
HKSAR v. LAU KOK W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樑
被告黃偉樑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2月19日,被告進入深水埗一間百佳超級市場未上鎖的儲存倉,取走兩箱食用油及一部手推車,財物總值港幣1,241.10元。翌日,超市職員認出被告並通知警方。被告現年43歲,過往有30項刑事定罪,包括14項入屋犯法罪、1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5項盜竊罪;他於最近一次刑滿釋放後不足兩星期再次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振賢
HKSAR v. HAYAT SIKAND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大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浩鏘
被告馬浩鏘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盜竊罪。2022年9月13日凌晨,他進入九龍油麻地一間麥當勞的甜品站,剪斷收銀機電線並嘗試撬開收銀機,但沒有偷得任何物品。翌日下午,他先後在Market Place by Jasons及7-11便利店偷取一瓶香檳及九包糖果。警方拘捕被告後,他在警誡下承認三宗事件。被告過往曾八次被判刑,最近一次因兩項盜竊罪被判監九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志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小光及另一人
HKSAR v. WONG MING CHUN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HKSAR v. WONG MING CHUN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HKSAR v. WONG MING CHUN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HKSAR v. WONG MING CHUN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