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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1/2022
C [2024] HKDC 18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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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91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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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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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栢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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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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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1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 陳彥蓉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麗山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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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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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ily harm)
Q [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Q
[3]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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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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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C
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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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條(控罪一)、一項非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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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控罪二)及一項勒索
F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 及 (3) 條(控罪 F
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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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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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交代本案所涉及的案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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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會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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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而言之,受害人 X 從事物業管理和地產代理。2021 年 L
10 月 2 日晚上 6 時 50 分左右,他以業主代表的身份按被告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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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一個位於天文臺道 16 號地庫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收取
N 租金。期間,X 曾被當時在單位內的被告人及兩名南亞裔人士分別 N
O 以拳頭及木棍襲擊,亦被人用膠索帶捆綁他的手腳並帶往單位內的 O
一間房間內禁錮,而 X 的個人物品包括身份證亦被被告人拿走。之
P P
後 X 被帶往單位的大廳,被告人指示該兩名南亞裔人士剪斷捆綁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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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索帶,並向 X 表示如果 X 想解決事情,便要在一張印有 X 身份證
R 副本的紙張上寫上 X 借款 100,000 港元並簽名作實。X 因為擔心自己 R
的人身安全所以照辦。被告人之後把 X 的個人物品歸還給他及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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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單位。X 約下午 9 時離開單位並於當晚前往尖沙咀警署報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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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他被安排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理其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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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的醫療報告顯示他的枕部左邊腫脹及觸痛、左上眼簾
C 有紅斑、左眼結膜充血、左上肋骨腫脹及觸痛及左下胸壁觸痛。本 C
席裁定這些傷勢是案發當天 X 在單位內被被告人及該兩名南亞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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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襲擊致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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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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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現年 39 歲,於審訊時他披露他曾是一名商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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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起失業,之後倚賴積蓄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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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和本案不相同,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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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紀錄為 2003 年被告人因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七項欺詐罪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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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串謀欺詐罪被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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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表被告人的袁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指出被告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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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離婚人士,和前妻育有一名 18 歲的女兒,然而他的前妻已經改
N 嫁並和女兒一同移居內地,因此被告人和他們已經甚少聯絡。 N
O O
8. 袁大律師亦提及被告人和他現時的女朋友育有一名 2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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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大的兒子。其女朋友曾任職保險從業員,月入約 $15,000。袁大律
Q 師指出被告人在 2023 年 6 月起因另一宗案件被還押後,基於被告人 Q
R 和他女朋友的家人因個人及健康問題不能代為照顧被告人的兒子, R
亦不能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援助,被告人的女朋友只能改為從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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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食物網誌介紹工作以便可以騰出時間照顧她和被告人的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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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被告人的女朋友現在主要是倚賴每月約 $2,000 的收入及積蓄來
C 維持她和兒子的日常生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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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袁大律師亦呈上由被告人及其女朋友所撰寫的信件。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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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之,被告人向法庭表示他從沒有干犯控方所指稱的任何罪行。
F 被告人的女朋友則表達她在被告人被捕後所遇到的經濟困難,她希 F
望法庭可以判處被告人緩刑好讓被告人能夠繼續照顧她們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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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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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 就被告人所涉及的三項控罪的量刑,袁大律師向法庭呈 I
交了 SJ v Yiu Man Chun CAAR 14/2020、The Queen v Tsui Yun Cha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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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s CACC 333/199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雄 HCMA 75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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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刑期上訴的案件。袁大律師強調本案的案情較該三宗案件輕
L 微,受害人只是被非法禁錮了 20 分鐘,而他亦沒有經濟上的損失。 L
袁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兩年監禁作為被告人三項控罪總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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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N N
O 判刑理由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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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案涉及的三項控罪,其中非法禁錮罪及勒索罪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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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分別為 7 年及 14 年監禁,由於每宗案件案情不同,上訴法院沒有
R 就此被告人被裁定罪成的罪行定下量刑指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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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勒索罪的量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琼財 [2020] 2
C HKC 219 一案,上訴庭於判詞第 26 段中列出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 C
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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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索 取 的 性 質 及數 額 , 是 一次 性 還 是定期 索 取 款
F 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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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索取的金額的性質及當中牽涉的情況,犯罪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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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或與其他人一同行事、單一或多次索取的、
I 有否使用實際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針對個人或 I
財物、有否明示或暗示和三合會有關連、是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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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針對多名受害人的其中部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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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索取的結果及對受害人的影響,受害人有否妥協 L
被勒索及實際遭受的損失。
M M
N 13. 至於非法禁錮罪的量刑,在 R v Miller [2021] EWCA Crim N
O 1863,英國的上訴法院指出法庭在評估非法禁錮案件的嚴重性時, O
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預謀程度、參與禁錮行為的人數、禁錮時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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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禁錮情況包括禁錮地點及任何限制活動自由的方法、有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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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有否使用酷刑或羞辱受害人、使用暴力的程度、有否向他人
R 提出要求、有否向他人作出威脅、所做之事是否源於或延續先前的 R
犯罪行為、受害人會否因其年齡或其他原因而特別脆弱、與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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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害人和他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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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就袁大律師所援引的三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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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Yiu Man Chak 一案的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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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傷害罪及一項非法禁錮罪,案情顯示被告人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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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性受害人超過 9 小時,期間曾以鐵閘弄傷受害人
F 的手,再揮舞鎚子,其後亦手握受害人的頸部更以鎅耳 F
指向她的喉嚨位置,最終導致她的頸部及下巴有四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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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傷口。受害人的心理報告顯示她患有創傷後遺症,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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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人非常恐懼。亦需要心理醫生的介入治療。該案
I 的上訴人有 35 項包括毒品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原審法 I
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 18 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考慮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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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犯案時曾揮動及使用武器,三年半的量刑起點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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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基於被告人在干犯相同罪行刑滿不
L 足四個月後便再干犯本案,而兩宗案件的受害人亦是同 L
M 一人,上訴庭指出四年半監禁才是恰當的量刑起點。 M
N N
(ii) Tsui Yun Chak 一案涉及三名上訴人。受害人因欠
O 其中一名上訴人貸款,於是三名上訴人相約受害人於餐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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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進行談判,期間受害人被要求支付 200,000 港元,因雙 P
方不能達成協議,三名上訴人於是毆打受害人並挾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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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車上。他們先把車輛駛往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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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把受害人挾持到其妻子的家中。受害人的妻子及妻子
S 的妹妹亦受到三名上訴人的毆打。三名上訴人被控襲擊 S
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刑事恐嚇及刑事毁壞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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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每名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三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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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兩年監禁。上訴庭指出考慮到受害人所遭受的暴
C 力並不輕微,並顧及到他因上訴人的脅迫所產生的恐 C
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合適並撤銷三人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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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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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ii) 鄧偉雄 一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勒索罪 F
名成立。該案的上訴人以恫嚇的方式不當地要求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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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港幣 $13,800 及提供免費性服務。原審裁判官認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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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情節並不輕微,被告人的行徑令受害人一段時間內活
I 在惶恐之中,就兩項控罪被告人被判處 12 個月監禁。高 I
等法院法官彭偉昌(當時官階)認為判刑合理並駁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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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的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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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5. 關於上述的三宗案例,本席認為涉及非法禁錮及勒索罪 L
的刑責而言,本案的案情較姚文俊 一案輕微。至於 Tsui 一案,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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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三名受害人,勒索金額亦較本案為低,該案並沒有證據顯示上
N N
訴人有使用武器襲擊受害人和他的家人,而判詞亦沒有提及受害人
O 在被禁錮有否被人用物品約束身體,及受害人被禁錮了多少時間。 O
P 因此本席認為該案的參考價值不高。至於鄧偉雄 一案,該案的上訴 P
人並沒有使用武力襲擊受害人,而苛取的金額亦較本案為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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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鄧一案的上訴人所涉及的勒索罪的犯案情節較本案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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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6. 本席亦參考了 HKSAR v So Tang Fat CACC 183/1997。該 S
宗案件涉及兩名上訴人,他們為案中的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第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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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而第四被告人則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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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兩名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
C 立。案情顯示該案的第五被告人以高利貸借款與受害人,當受害人 C
無能力還款時,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人及其他人將受害人禁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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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小時,期間受害人被毆打。原審法官考慮案情後,特別是案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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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利貸,認為非法禁錮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30 個月監禁,而襲擊
F 至造成身體傷害罪則為三個月監禁。原審法官考慮第三及第四被告 F
人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就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所涉及的非法禁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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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判處 2 年及 18 個月監禁,而第四被告人所面對的襲擊至造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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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傷害罪和非法禁錮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第
I 三及第四被告人的量刑恰當,駁回他們的刑期上訴。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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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就控罪一,考慮到被告人夥同兩名南亞裔人士於單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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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X 施襲,期間亦曾使用木棍作為武器,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
L 為六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並沒有任何刑期扣 L
M 減。就控罪一被告人被判處六個月監禁。 M
N N
18. 就控罪二,雖然 X 在審訊時指出他被索帶捆綁手腳的時
O 間只是約 20 分鐘,但是本席不能忽略 X 在下午 6 時 50 分進入單位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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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後已被被告人和該兩名南亞裔人士襲擊,縱使他在被帶回大廳 P
後不久已經沒有任何索帶約束他,但他並沒有被告知他有行動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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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到被告人把 X 的個人物品發還給他及批准 X 可以離開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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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在下午約 9 時離開單位。因此本席不同意袁大律師所指 X 只是被
S 非法禁錮了 20 分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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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相約 X 在案發當天前往單位收取租金,當時他和
C 兩名南亞裔人士在單位內等候 X。當 X 進入單位不久後,被告人和 C
該兩名南亞裔人士便襲擊 X 並非法禁錮他,本席認為被告人明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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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預謀干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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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 本席考慮到犯案的情節,包括涉及三名犯案人士,X 被 F
非法禁錮時被告人及其同黨對他使用的武力程度,X 被禁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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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X 在禁錮期間曾被要求簽下一張 10 萬元的借據、被告人是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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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干犯本案及他擔當一個主導的角色,本席認為就控罪二適當的量
I 刑起點為 2 年 3 個月監禁。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獲得任何 I
刑期扣減。就控罪二被告人被判處 2 年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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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至於控罪三,被告人不是單獨行事,X 是在被襲擊後及
L 脅迫下簽署了 10 萬元的借據。然而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只是作出一次 L
性的索取,X 亦沒有任何經濟上的損失,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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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15 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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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被告人被判處 1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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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考慮三項控罪的總刑期時,本席同意袁大律師所指三項
P P
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再者本席就非法禁錮罪及勒索罪作出量刑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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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包括了整體案情的考量。本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把三項控罪的刑
R 期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就三項控罪一共被判處 2 年 3 個月監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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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偉雄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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