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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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武
被告人在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期間,假稱購買貨品,向多間公司取得塑膠物料、清潔劑、漆油、食米及電腦等貨物,並以不能兌現的個人支票付款。他亦指示貨運及物流公司運送貨物,部分運輸費完全未有支付。涉案貨物總值約59萬元。被告在2006年因首項控罪被捕後棄保潛逃,期間繼續犯案,至2008年11月才自首。他承認15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9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且過往有多次同類犯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卓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栢賢及另二人
HKSAR v. LEUNG WAI HUNG
HKSAR v. MOK CHI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明康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恩國
被告譚恩國面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指其於2008年9月11日在旺角花墟道44號二樓,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並意圖偷竊。案發當日下午,他推開大廈大閘進入,戴上手套嘗試打開單位鐵閘,但因鐵閘上鎖而不成功。被捕及接受警誡時,他承認若單位沒有上鎖,便會進入偷竊。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HKSAR v. WONG KAM K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VAN THUAN 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惠文
被告黎惠文承認兩項控罪。2008年8月20日,他冒充信用卡持有人,在尖沙咀G2000店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兩條長褲及兩件外套,總值1,100港元,因店員認出其外貌近似可疑人物而報警,被告其後在店外被捕。警方同時搜出另一張不屬於他的信用卡。被告稱信用卡是在好時中心附近拾得,因一時貪心而使用其中一張。第一項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項為盜竊信用卡。
HKSAR v. SZE TAK YIN
HKSAR v. ZULU SBUSISO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承認於2008年9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串謀盜竊,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他們在自動櫃員機前分散受害人注意力,取走信用卡或銀行卡,並以讀卡器複製卡內資料。第一被告其後多次嘗試提款,其中一次成功提款5,000元;警方在兩人被截獲時於第二被告行李內發現兩部讀卡器,內有受害人的卡號資料。
HKSAR v. YAM MING LAI, PIN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偉麟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案發當日,觀塘一個住宅單位被爆竊,戶主失去一張信用卡。被告人其後在信德中心及中環兩度使用該卡購買流動電話,貨值分別為2,280元及5,988元,兩次均有一名男子陪同。被告人23歲,曾因爆竊被判入教導所,今次受他人唆使犯案並分得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