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偉麟案 DCCC906/2008

借用失竊信用卡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個月
三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二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23/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偉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案發當日,觀塘一個住宅單位被爆竊,戶主失去一張信用卡。被告人其後在信德中心及中環兩度使用該卡購買流動電話,貨值分別為2,280元及5,988元,兩次均有一名男子陪同。被告人23歲,曾因爆竊被判入教導所,今次受他人唆使犯案並分得1,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贓物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貨物價值、使用失竊信用卡的計劃性、認罪、被告人的身世及過往犯罪紀錄,並決定各項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貨物價值是量刑因素之一,但並非最重要因素。被告人取得信用卡後即時在不同地點使用,顯示行為具有計劃性,屬明顯的詐騙行為,不能因貨值或個人背景而輕判。法庭以每項罪行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十個月,所得刑期為每罪二十個月。三項罪行源於同一事件,因此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判例,並引用 The Queen v Chan Sui-to [1996] 2 HKCLR 128 作為量刑參考。相關法律依據為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及第17條,分別涉及處理贓物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每項罪行判處監禁二十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二十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使用失竊信用卡的計劃性,而非單純貨物價值。認罪帶來扣減,但可憐身世及受人唆使並未抵銷案件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失竊信用卡購物會判囚嗎?
A.

本案被告使用失竊信用卡兩次購買流動電話,承認處理贓物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最終三項罪行同期執行,判處監禁二十個月。

Q.信用卡詐騙的貨值會影響刑期嗎?
A.

貨物價值是量刑因素,但不是最重要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即時在不同地點使用失竊信用卡,顯示行為有計劃,因此即使貨值不高,仍判監禁二十個月。

Q.認罪和悲慘身世可以免除監禁嗎?
A.

認罪獲扣減十個月,但被告的悲慘身世及受人唆使不足以抵銷有計劃的詐騙行為及過往犯罪紀錄,法庭仍判每罪二十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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