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7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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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Tran Van Thuan 第一被告人
Bui Van Cucong 第二被告人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 年 2 月 26 日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翺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C.O. Chan& Co.律師事務所梁家樂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等罪(Robbery contrary to s.10, Theft Ord. And
s.159G Crimes Ord.)
判刑理由
1. 第一被告人承認以下三項控罪:
a. 企圖搶劫罪(第一控罪) 1,
1
違反《盜竊條例》第 10 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
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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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管有物件可作非法用途(第二控罪)2,和
B B
c. 未得入境處長許可,非法逗留在香港罪(第四控罪) 。 3
C C
2. 同案第二被告人已於去年 10 月 6 日在本庭承認有關控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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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判他入獄 4 年 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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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8 年 7 月 14 日,晚上 9 時許,第一被告人在美孚新邨,吉 E
F 利徑 11 號附近,強搶受害人的銀包。當時,受害人不斷掙 F
扎,第一被告人將她推倒地上,雙方繼續糾纏約兩分鐘,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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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在附近把風。第一被告人見未能得逞,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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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1 小時後,一隊警員在美孚新邨百老匯街附近見兩被告人形
I 跡可疑,截查他們。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承認身懷一把刀,準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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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時使用。同時,第一被告人承認剛於同日下午從廣州藏在 J
車底偷渡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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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被告人現年 29 歲,未婚,小學程度。父母在越南,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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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57 歲,還有兩妹妹。他在越南失業,非常貧困,雖然有毒
M 癮、肺病和愛滋病,但沒有接受治療。根據懲教署的報告,被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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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有肺病和愛滋病,現正接受治療,情況穩定。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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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這是當街搶劫案件,而且第一被告人身懷利刀,是嚴重罪行。 O
上訴庭對這類案件有明確指引 4,對這類案件法庭必定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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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受害人沒有嚴重傷害,真是十分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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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第一被告人的背景,他的健康問題不是
R 減刑理由,也沒有其他值得寬大的理由,現宣判如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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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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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入境條例》第 38(1)(b)條。 T
4
Mo Kwong Sang and the Queen [1981] HKLR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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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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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 第一控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 20 個月,判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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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入獄 3 年 4 個月。雖然此罪是企圖搶劫,本席認
C 為與搶劫罪的罪責相同。 C
D b. 第二控罪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 5 個月,判第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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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入獄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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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四控罪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判第一被告人入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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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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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據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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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而第四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共
I 入獄 4 年 7 個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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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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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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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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