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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家宏
被告凌家宏面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處理贓物及管有虛假文書等控罪。案情涉及兩輛名車:永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紅色法拉利,以及另一名車主的白色保時捷。被告收取四萬元,按他人指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法拉利轉名,交收後又駕駛法拉利及保時捷到指定地點。兩張面額八十八萬元及二百二十八萬元的中國銀行本票均屬偽造,被告其後駕駛保時捷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汽車買賣文件及偽造本票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家宏
被告凌家宏面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處理贓物及管有虛假文書等控罪。案情涉及兩輛名車:永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紅色法拉利,以及另一名車主的白色保時捷。被告收取四萬元,按他人指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法拉利轉名,交收後又駕駛法拉利及保時捷到指定地點。兩張面額八十八萬元及二百二十八萬元的中國銀行本票均屬偽造,被告其後駕駛保時捷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汽車買賣文件及偽造本票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家宏
被告凌家宏面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處理贓物及管有虛假文書等控罪。案情涉及兩輛名車:永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紅色法拉利,以及另一名車主的白色保時捷。被告收取四萬元,按他人指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法拉利轉名,交收後又駕駛法拉利及保時捷到指定地點。兩張面額八十八萬元及二百二十八萬元的中國銀行本票均屬偽造,被告其後駕駛保時捷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汽車買賣文件及偽造本票副本。
HKSAR v. JARMANJIT SINGH
HKSAR v. JARMANJIT SINGH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錫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素君
被告人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她為興信洪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及授權簽署人,曾在香港開立公司銀行戶口,並把銀行卡及網上編碼器交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該戶口在約十二個月內處理約1.37億美元款項,款項涉及冒充捷克公司主席的騙案,並迅速轉往香港及內地其他戶口。被告人稱她是替弟弟開戶,並不知悉詳情或交易;法庭不接納她完全不知情的說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倫(又名Alan NG)
第二被告吳紹倫是成喻發展有限公司的職員,從事財務中介工作。PW1譚俊杰因有信用卡及銀行債務,經第二被告協助向星展銀行申請貸款。星展最終批出107,000元,第二被告所屬公司收取20%服務費,即21,400元。控方指第二被告與星展職員第一被告串謀,要求PW1向銀行隱瞞貸款由中介公司轉介,並在電話核實時作出不實回答,使銀行批准貸款及向第一被告發放佣金。第二被告否認曾作出該指示,辯稱只是協助尋找貸款機構及收取服務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展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健華
HKSAR v. AVILES ZENAIDA SORIANO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偉強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頂雙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均為訪港人士,控方指他們在港鐵香港站及機場站徘徊、注視旅客財物,並指他們曾尾隨旅客及企圖扒竊。第二被告其後在機場快線月台從一名日本旅客的公事包取走銀包,第三被告被指在旁阻擋旅客。第二被告承認該項盜竊,並稱其他被告不知情。三人均否認遊蕩及企圖盜竊指控;第三被告亦否認參與第二被告所承認的盜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元華
被告李元華被控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涉及看似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發出的存款單、整存餘款憑單及其他文件。2018年5月9日,被告在滙豐中環分行出示文件,聲稱有巨額款項,並表示可將款項轉至一名印度籍男子的公司作投資。銀行職員察覺文件可疑並報警。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多份相關文件;滙豐調查經理確認銀行從未發出該等文件。被告承認持有及使用部分文件,但否認知道文件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