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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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AOLY PHOUNGEUN AND OTHERS
四名被告在香港滙豐總行涉及虛假銀行文書。D4 Luo Jinying 使用一份聲稱存有63億美元的虛假存款證書及兩份授權書;D1、D2及D3則管有該等文書。眾人從老撾到香港,意圖核實及安排轉賬。銀行職員查核後發現並無相關客戶或帳戶,文書亦非由滙豐發出。D4承認使用虛假文書,D1至D3承認管有虛假文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曉昇
被告人黃曉昇承認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案情指他於2017年10月22日凌晨,在X嚴重醉酒、身體虛弱及多次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將她帶回住所,先後兩度以陰莖插入其陰道,且均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但聲稱X清醒、自行脫衣並同意。法醫檢查發現X膝部有瘀傷,陰道精液DNA與被告吻合。X其後出現自責、羞愧、逃避及不安全感等心理創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柱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培盛及另十七人
本案涉及十八名被告人,均曾受僱於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派駐小蠔灣工務區域試驗所,負責港珠澳大橋及其他政府工程的混凝土磚抗壓測試。控方指被告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間,透過更改壓磚機電腦時間,以及以高力磚或鐵柱替代真正樣本,製造虛假測試結果,藉此誤導土木工程拓展署人員簽發HOKLAS認證報告。六名被告人審前認罪,其餘十二人受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O VAN THA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志維
被告人許志維為金利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金利)的股東及董事。金利成立後,被告人為公司唯一員工,負責處理物業買賣。金利其後從兩宗物業交易中獲得約553萬元回佣。被告人聲稱與公司股東周國英及龐遠文有口頭拆賬協議,但遭對方否認。被告人因佣金爭議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並在聆訊前私自利用公司印章將公司戶口內約272萬元轉賬至其個人戶口,因而被控盜竊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湛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廣才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龍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曉羿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展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潔威
HKSAR v. LEONG WA CHONG
HKSAR v. GALLEGO JEANETTE VILLAFLORES
HKSAR v. GALLEGO JEANETTE VILLAFLORE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文浩
被告鄒文浩承認三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5(1)條。事主X患有精神病及邊緣性智能,依法被證實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被告與X同為臨時演員,於2018年7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拍攝場地附近、商場男廁及賓館內多次與X進行性行為,並以懲罰及流言為由誘使她服從。被告其後承認罪行並表示後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綺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泳徳及另三人
第一被告在審訊前身故。第二被告卜銘玲、第三被告王瑋樂及第四被告鄭金標否認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以虛假中國銀行本票,分別取得瑪莎拉蒂及保時捷。第二至第四被告另被控串謀詐騙,涉及將其中兩部車輛轉售予汽車商人。控方依賴車主及買家證供、閉路電視影像、車輛文件、電話紀錄及錄影會面記錄。第二被告聲稱只是代他人以自己名義轉名;第三被告稱僅任中介;第四被告則稱不知悉交易目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永鴻
被告姚永鴻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18年12月17日,他駕駛貨櫃車經落馬洲管制站,申報車上只有900件聚丙烯塑膠粒。海關其後在駕駛室後方發現18個袋,內有5,443部流動電話及90隻手錶,總值約918.7萬元。被告承認事前知悉貨物而沒有申報,並因收取每袋100元而協助運送。他另有同類前科,並在先前緩刑期間犯下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