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桂朋
第一被告李桂朋與第二被告計劃前往梨木樹一間便利店搶劫。2019年12月30日凌晨,警方在荃灣巡邏時截查兩人,並在第一被告背囊內搜出摺刀、螺絲批、頭套、口罩及手套;第二被告則帶有一把仿製氣槍及金屬珠等物品。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搶劫計劃,並稱兩人亦曾商議偷取電單車,後因不懂開鎖而作罷。兩人未到達目標店舖便遭截查,實際搶劫並未發生。第一被告承認串謀搶劫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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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李桂朋與第二被告計劃前往梨木樹一間便利店搶劫。2019年12月30日凌晨,警方在荃灣巡邏時截查兩人,並在第一被告背囊內搜出摺刀、螺絲批、頭套、口罩及手套;第二被告則帶有一把仿製氣槍及金屬珠等物品。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搶劫計劃,並稱兩人亦曾商議偷取電單車,後因不懂開鎖而作罷。兩人未到達目標店舖便遭截查,實際搶劫並未發生。第一被告承認串謀搶劫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鄧智勤為第三被告人,獨自面對兩項欺詐罪 (fraud) 及兩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控方指他以虛假的信用卡及投資計劃,向劉展東及馬偉樂收取保證金,並提供虛假銀行月結單、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讓二人向財務公司借款。劉及馬其後分別交付款項並取得貸款,惟所謂計劃並不存在。鄧否認控罪,主張自己只是按第一被告人林鵬飛指示送交文件,不知道計劃及文件內容。
被告人廖思達被控一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受害公司為蘋果亞洲有限公司。控方指被告人於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間,以不同虛假買家身份購買460部iPhone 6S Plus,拆走原裝主板等零件,換入損壞零件後,訛稱手機符合蘋果14天退貨政策,藉此取得退款。其中442部已完成退款,涉及港幣2,822,696元;另18部尚未退款,但被告人已拆開並取走零件。被告人否認控罪,辯方主要質疑招認是否自願及控方證據是否足夠。
被告人在深圳從事手機買賣,利用 Apple 亞洲有限公司的退貨退款政策,冒用不同買家身份購買 iPhone 6S Plus。就控罪一的 442 部手機,他拆出主板等貴重零件帶回內地出售,再裝入廉價損壞零件,謊稱原裝手機不能開機,藉退貨取回港幣 2,822,696 元。控罪二涉及另外 18 部手機:被告拆出主板、尚未申請退款便被捕。該批手機價值港幣 114,984 元,信用卡持有人林榮昌須負責付款。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及企圖欺詐罪成立。
兩名被告於2020年4月7日晚上駕駛快艇,在香港機場西北面海域以約35至40海里速度駛向香港西面界線。警察快艇發出停船訊號後,第一被告繼續駕駛並急速轉向、繞圈,最終與警察快艇碰撞;第二被告在船上負責守望。快艇沒有合規夜航燈、滅火及救生設備,並不適合航行。船上貨物沒有載貨清單,後來尋回62箱、共1,181公斤凍牛肉,價值約47,240元。兩人均承認四項控罪中的相關罪行。
被告HUNG SUI HONG承認八項罪名,包括五項欺詐罪、兩項企圖欺詐罪,以及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罪。案件涉及三名受害人遺失身分證後,被告冒充身分證持有人,在銀行偽造簽名提取款項,或指示轉賬。被告從GIN及HO的戶口提取美元及港元,並企圖從CUI的戶口轉賬400萬港元以兌換50萬美元;翌日再企圖轉賬302萬港元時被制止及拘捕。被告表示自己因欠債而受三合會成員威脅參與犯罪。
被告梁志為於2019年11月13日晚上在筲箕灣道及太安街交界附近被警方截停及搜查。警方在其身上及背囊內搜出一百條索帶、四把士巴拿、一把鉗、打火機式火槍、打火機、防火手套、袖套及其他物品。當時現場曾發生拆卸行人路鐵欄、設置路障及縱火事件。被告承認管有有關物品,但稱部分物品是在街上拾得,並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其父親亦證稱家中存有大量工具。裁判官經審視證供後不接納被告及其父親的重要部分證詞。
被告陳景僖曾受聘於香港電訊,工作期間未獲授權使用公司電腦系統查閱客戶個人資料。他分別取得載有公眾人物、警員宿舍居民及警員家屬資料的檔案,並將一名警員父親的姓名、電話及身份證號碼發送至 Telegram 起底群組。警方其後在停車場發現他持手機向紅磡警署方向拍攝,並檢取三部手機及其工作電腦。被告否認會面紀錄自願,並辯稱沒有不誠實意圖;他亦否認其遊蕩行為令警員合理擔心安全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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