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傑及另二人
第三被告凌浩華承認以偽造銀行本票及收據騙取酒商交出價值港幣391,000元的威士忌。第二被告陳榮傑及第四被告周宇彤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宗威士忌交易,利用偽造本票騙取總值逾港幣500萬元的威士忌;陳榮傑冒用他人身分簽署合約,周宇彤負責招攬及安排。陳榮傑另承認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指定歸押,潛逃五個多月。三人均在第一被告的審訊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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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凌浩華承認以偽造銀行本票及收據騙取酒商交出價值港幣391,000元的威士忌。第二被告陳榮傑及第四被告周宇彤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宗威士忌交易,利用偽造本票騙取總值逾港幣500萬元的威士忌;陳榮傑冒用他人身分簽署合約,周宇彤負責招攬及安排。陳榮傑另承認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指定歸押,潛逃五個多月。三人均在第一被告的審訊中作證。
被告Lo Chun-hei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管有爆炸品;警方在其天水圍住所廚房搜出30個已製成及27個未完成的簡易裝置,內含可產生煙霧的煙火混合物,並有組裝材料及說明筆記。第三項根據第62(a)條,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物品;睡床附近發現啤酒樽、打火機油、棉花、火柴等,可組成汽油彈。物品於2019年8月1日搜出,正值社會動盪期間。
第一被告伍俊賢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2018年8月兩宗名酒交易。控方指稱,第二被告假扮買家一方,以虛假銀行本票誘使朱志斌等交出威士忌;伍俊賢則分別扮作驗酒師、交付載有本票的公文袋、在附近監視交易,並協助轉移酒瓶。第二及第三被告作為污點證人指證他,但辯方質疑其可信性。伍俊賢否認知悉本票虛假,並稱自己只按幕後人士安排驗酒及搬運物品。
第一被告伍俊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立。2018年8月13日,他與同夥在律師樓以三張總值279萬元的假本票騙取兩支名貴威士忌;他扮作驗酒師,並將威士忌拿走。翌日,他把另一張金額233萬8千元的假本票交予同夥交易,並在遠處監視,得手後又協助搬走威士忌。被告曾有刑事定罪,並已因另一宗相近的詐騙案件被判監34個月。
三名被告於2020年4月12日在香港水域以快艇運載4,012公斤急凍牛肉,企圖輸往內地。第一被告為舵手,駕駛一艘沒有適當安全設備、並不適宜海上操作的快艇。水警輪PL85發出國際停船信號及口頭命令後,第一被告沒有停船,反而高速轉向及加速逃走,導致兩船碰撞並危及船上人員安全。三人其後承認沒有貨物艙單,並承認各收取人民幣1,000元運貨。
三名被告就2019年11月10日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的非法集結認罪。約一百人集結、堵塞道路、佔用車行道,並以鐳射裝置照射警員。第一被告Fong Chi-hung另承認抗拒警務人員、管有彈簧刀、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物品,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他身上有四枚汽油彈、鎚子、剪刀及撬棍。第四被告Chiu Ho-chun承認管有兩枚汽油彈及相關物品。第二被告Lam Chin-to僅涉及非法集結,案發時十六歲一個月。
被告NUKPI Abilkaiyr為來自哈薩克斯坦、在本地大學就讀的外國學生,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控方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手持裝有二甲苯及布條引信的玻璃瓶,並多次以打火機企圖點燃,意圖以汽油彈縱火。警長7720稱及時制服被告,但現場沒有尋回所稱的打火機。被告否認控罪,辯方提出汽油彈可能由其他示威者交給被告,而被告隨即被推倒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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