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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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WONG HO HANG AND ANOTHER
HKSAR v. MARQUEZ CHARITY ALONZO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子樑
被告人賴子樑承認企圖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時他是二十六歲在職警員,女童X為十五歲學生;二人透過約會應用程式認識,X曾告知被告人自己未滿十六歲。被告人其後帶X到酒店房間,穿上警察制服,撫摸及親吻她,並企圖插入其陰道,未能勃起後改以手指插入,且拍攝照片及錄像。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罪行並在法庭認罪;另被控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控方申請將該控罪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強利
第一被告陳強利與張曉惠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涉及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馬家健因受洪智謙指示,借出住址接收包裹,惟不知道包裹內藏有毒品。馬家健被捕後,第一被告以法律工作者身分接觸他,聲稱代表其父親,並游說他承認販運罪,以換取控方不檢控洪智謙。第一被告更預備聲明書及講稿,誘導馬家健作出不實陳述。第一被告其後承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尚賢
HKSAR v LAU CHING MAN (D1) LEE CHUNG FAI (D2) WONG OI TING (D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俊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民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子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忠信
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兩項偽造文件罪,以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企圖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企圖使用汽車。被告人先後偷取一張屬於馬寶山的車輛牌照及一輛屬於石漢明的電單車,並將該牌照套用於被盜電單車上。警方其後發現被告人手持可開啟及啟動該電單車的鎖匙,並在其準備解鎖時將其截停。被告人有24項定罪紀錄,部分涉及相類交通及偽造文件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松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芷盈及另六人
HKSAR v. LO KIN LO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宇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煒龍
被告黃煒龍被控四項罪行,涉及兩名女子X及Y。控方案情指,被告透過交友程式及Telegram,以邀約到酒店為名,並以公開個人資料、性愛片段及聲稱具有黑社會背景等方式威脅兩人,企圖或促使她們與其進行非法性交。X最終拒絕,Y則因恐懼而兩度與被告性交。警方拘捕被告時撿取三部手機,並其後取得手機內的通訊、照片及影片。辯方爭議警方無搜查令撿取及檢視手機,亦否認被告就是發出威脅訊息的相關人物。